

当我们说“追求自由”时,我们追求的其实是自由的“状态”(任何形式一定具有某种状态),即自由的“度”——也就有了“值”。
性质是历时性与共时性叠加的(自在);状态是共时性的(自为)。
我们的意志具有自由的性质。但当我们为某个目标“奋斗”时,我们的思维(意志)就具有与目标一致的自由度(状态)。
“人生而自由”是指人天生就具有自由的可塑性质。
问题是:单单讨论性质“没有用”,我们感兴趣的,其实是“应用”。
草原上的野马是自由奔放的,但只有被驯服了的、“听听话话”的马,才是“有用”的马。
自由意志是一种实在的性质,但实实在在的自由意志本身“没有意义”。对于人类来说,有意义的,是自由意志存在的“状态”——我们感兴趣的,不过是“装在瓶子”里的自由意志(的状态)。
“装在瓶子”里的自由意志,即“是”判断架构下指者思维的自由状态。
瓶子中的自由意志的状态,是必然地被瓶子“捆绑(共时性)”的(同构关系)。
“瓶子里的自由意志”,不管是“被装进去”的(所谓专制),还是“自愿进去”的(所谓民主),都必然地只能呈现出瓶子的形状(逻辑推定意义上的自由度。学术上也有一个称谓:规定性。不过,对于大众来说,“瓶子”比“规定性”好理解得多)。
由于事物在性质上的自由度是百分之一百的,即目标的自由度在性质上是百分之一百的,因此在理论上,指者的思维也应该具有百分之一百自由度的性质。
但由于自我认同及自他认同的需求而产生的功利性,指者的思维会为了维护目标的“唯一纯正性”而把“自定义是”判断的目标主动“锁定”(被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制约的主观存在)。
如何“锁定”?
根据“是”判断能够成立的第四个必要条件:指者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具有排斥力性质的但又具有明确母体意义的相关的“非”场。
本质上“非”场与目标的关系是百分之一百兼容的真实关系(下卷讨论的“是”域),但功利性之下的“非”场则造成目标被严格规限(锁定)在特定的(自定义)范围内,即目标自由领域的范围被人为地严格限制在一个相应的“度”(瓶子),目标因此而变成为确定性的、收敛性的、“不完全兼容”甚至是“完全不兼容”(整个“非”场皆是非同一惯性系,即完全否定自己)的,即自由度少于百分之一百的某种“模式”(状态)。
由于指者的思维与目标之间存在着同构关系,严格限制着目标的“非”场就同步地约束局限着指者的思维,目标的模式也就反映出指者的思维状态(自反性):
目标具有的确定性、收敛性、不兼容性实际上就是指者的思维被约束、封闭、局限、保守的反映。
这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十二个重要外延。
由于“自定义是”判断皆来自指者的主观意识,因此指者的思维被约束、封闭、局限、保守意味着主观意识皆具有反噬性:锁定目标的同时也锁定了指者自身的思维。
这种“反噬性”就是分数自由度D=N/W成立的理论根据:想要越多,越不自由。
因此哲学家萨特认为:人是生而要受选择自由之苦。
我们说“追求自由”其实是选择自由的(状态),即选择把自己装在哪一个瓶子里,这种选择自身实质上就是一种“没得选”的“非自由”。人无法逃避“选择”这个宿命。
上述关于“是”判断逻辑属性第十一及十二两个外延的讨论,可以总结为:人的思维本质上是没有状态(非形式)的,但一旦作出确认性判断,就有了“状态性”。
故上一节提到的:自定义意味着生命(人)为自然立法——但“生命(人)为自然立法”却同时意味着:生命(人)对自身立法。
剑桥大学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道格曼(John
Daugman)在1993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到:在历史长河中,大脑被拿来和那些过去的前沿科技相提并论,比如喷泉、水泵、钟表、蒸汽机、液压机以及电路。这些技术用人们可以理解的机械化的术语来描述现实世界,而每一种描述自然的公式化理念都反过来限制了人们的想象……每一种新科技都像过去的技术一样,它们出现时都被人们热情地比喻为“新纪元的开始”,不过别忘了,当这些技术最初似乎是象征着自由、解放登上历史舞台,但它们也可以像监狱一般束缚住人们的思想。
——这段内容所表达的,可作为上述“是”判断逻辑属性第十一、十二外延的注脚。
主观意识的反噬性的具体表现就是后因果关系逻辑下思维的滞后性及容错性。
因此,根据以上总结的“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十一、第十二个外延,在作出确认性质的“自定义是”判断时,指者思维上的自由度,可以通过其确认行为下,目标的模式所具有的自由度去认识。
那么,确认行为下的目标具有哪些模式(状态)?不同的模式具有怎么样的自由度?(既然思维的自由度与目标的自由度等价,因此接下来的内容中,围绕着目标自由度的讨论也就是思维自由度的讨论。)
目标的模式可以通过基本形式逻辑的基础模型“布尔代数”中一些最基本的集合概念来论述。
集合:
如果把“事物”理解为“一堆”包括了人类所能感知的“一切东西”的一个“宇集”,此时思维上相应的自由度可以理解为百分之一百。但百分之一百的自由度与自由绝不等价。因为,不论集合的原始概念“一堆东西”,或刻意人为确定的概念“一堆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东西”,“堆”字已经包含了一种具有所属性意义的“是其所是”的约束在内:是“属于”这一“堆”而非属于那一“堆”,此时指者思维的自由度充其量只能达到这一“堆”的最大值。当指者把这个“堆”字,定义为“集”、“族”或“类”时,指者思维的自由度就更加被定义所限制。
集合的定义越精确严谨,即容错性越低,思维的自由度相应地就越小。
以“品酒”这个事物为例:有人喜欢“牛饮”,只要饮进去的液体含有酒精就“痛快”了,这类人往往被晒讽为不懂酒,没有品味;而自命为上流社会的人就十分讲究,指定的酒要某个牌子,某个年份,喝不同的酒要不同的器皿,不同的手法,不同的喝法,餐前餐后等,“搞错了”,就叫做不专业了,就出洋相了。但问题是,同样是把含有酒精的液体倒进嘴里,哪一种品酒行为对人的思维约束大?
子集:
既然有“子”就必定有其“母”。结果就是,子集既受到“子”身份所属的约束,是此“子”而非彼“子”,但彼此又同属于一“母”。例如钉子与水泥都同属于“建筑材料”的“子集”。因此,子集比集合所受到的约束更大,自由度更低。
现实之中,更往往是子集之内还有子集,子子孙孙,自由度是越来越小。现代社会里,分工越来越细。科学的高速发展反而使各学科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以至于不同学科之间越来越难以沟通和理解(越来越不兼容)。这些都是逻辑意义上的自由度越来越小的具体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