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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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剑 ★★神圣悲俗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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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12:45

哲学之先——观学(46)我自由(三)

因此,接下来的讨论,会分析逻辑意义上自由度(封闭值)“封闭”的理论根据,及讨论在以人类为代表的生命中如何表现出分数自由度。。

目标的自由度与判断者本身的思维状态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在本文第一章中提到,“是”判断能够成立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目标成立,当且仅当确认行为实现。即(确认)行为与目标之间具因(行为)果(目标)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的“逆”是不成立的,因为“目标成立”与“当且仅当确认行为实现”这两个“半句”之间没有逻辑等价。

意思就是:目标本身不会“反过来”影响确认行为。

目标本身不会“反过来”影响确认行为,即目标本身不会影响指者。因为,确认行为与指者是全体性关系——但这个结论,只有“当且仅当”“是”判断的发生是“一次过”时才能成立(即只有前因果关系而没有后因果关系)。

然而,不存在“一次过”的“是”判断(判断其实是“可以”“一次过”的,在本文下卷,将赋予“一次过”新的内涵)。

我们的确认判断,皆属于真类中的“是”判断。

真类中的“是”判断,因为是“按照先前定义的同类对象来定义”,即用“是”判断判断“是”判断,这就导致(确认)行为与目标两个要素之间具有了逻辑等价的,互为因果的“俱起俱灭”、“纠缠共生”的关系

目标成立,是因为产生了(确认)行为;能够产生(确认)行为,因为有目标(先前定义为依据——也叫做“前提”)。

俱起俱灭”、“纠缠共生”的意思是:互为因果之下,本质上各有所属的确认行为与目标就被混为一体。

如此一来,也就产生了“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四个重要外延:用“是”判断判断“是”判断,即形成一个无休止震荡与重复的“纠缠共生”的真类。

即目标所属与指者的确认行为之间发生了紧密相关的联系——这里的“密切相关”,是“可逆”的密切相关。

所谓指者的确认行为即指者的思维。即真类中的“是”判断,指者的思维与目标之间产生了互为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是”判断一旦发生,指者的思维状态就必然同步地被目标“逆影响”:同步于目标的模式。意思是当目标因为“有所属”而只能具备逻辑推定意义上的自由度时,指者的思维必然同步地“有所属”而处于与目标相同的自由度的状态中——也就具有了哲学涵义上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

因此,当指者作出确认性质的“是”判断时,指者的思维具有自由度,即只有相对自由而没有绝对自由。指者思维上的自由度与目标的自由度等价,两者之间属于同构(相互映射)关系,两者在“是”判断的架构下存在着自反性。

这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十一个重要外延。

这个外延宣判了:近代西方哲学家们基于“现象学还原”的底层逻辑而发展的一系列哲学思想,皆走进了死胡同!

因为,这个重要外延解答了一个长期困扰着哲学家们的问题,就是“有没有自由(选择的)意志”的问题:

事物“本来”无所属,皆具有“是”判断逻辑意义上百分之百自由度的“性质”(下卷还会讨论“非逻辑推定的自由度”)。但事物的“状态”,则具有各种不同的逻辑推定意义上“必然”少于百分之百的自由度。

我们在吃饭前,用左手还是右手拿筷子具有对称意义的(自由)交换性质,但最终的选择则是一种既定事实的状态:物理学上称为“破缺”,也可以表达为抽象的现象学名词“形式”或哲学名词“(主观)存在”。

水没有“形状”,理论上具有百分之百的可塑性质,因此可以装在任何形状的器皿里。但已经装在某个器皿中的水的状态,就只能呈现出这个器皿的“形状”。

自由”的性质是“本来”就有,根本不必也不可能追求,更不可能改变(就如同我们可以追求某个“长度”但不可能追求“长”)。根据“性质”,可以“塑造”某种“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让水呈现出不同的形状。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诗相当之“高大上”,自诞生之日起就“迷倒”了多少“有识之士”。问题是:这些“有识之士”,真的懂得什么是自由吗?当我们说追求自由时,绝大部分人其实是把状态错判为性质,把“性质”作为追求的对象:无论我是否抛弃生命或爱情,自由都“在”——只不过追求者会处在不同的(自由)状态罢了——同样地,被关在牢笼里的人,说要追求自由时,他不过是在追求“不被关在牢笼里的状态”——他并没有因为被关在牢笼里就“失去了自由”(的性质),他所“愤怒”的,不过是得不到“牢笼外”的状态。

再有就是:为了某种“自由的状态”而抛弃生命或是爱情,就一定是高大上的吗?2019年爆发新冠疫情后,世界上,特别是西方社会里种种认为因lockdown(封锁)而失去自由的愤怒,同样不过是对得不到某种自身所“想要(自定义)”的自由状态的愤怒。得到这些“想要”的自由状态的后果,是整个世界以生命为代价的一波接一波此起彼伏的疫情。

身的监狱可怕,心的监狱更可怕。

心的监狱是自己为自己“度身定造”的自作自受,那是没有别人,更没有“神”可以“拯救”的。

自由”作为一个概念,其“状态”

(自由度)是自定义的。

故此,“专制”下的人并没有失去自由(的性质),只不过某些人“喜欢”民主下自定义的自由状态而“不喜欢”专制下自定义的自由状态而已。这些人必须接受的事实是:喜欢专制自定义自由状态的,其实也大有人在。大家都是自定义,彼此彼此。因此,如果因为自己喜欢民主的(自由)状态而对喜欢专制(自由)状态的人冷嘲热讽大加挞伐,则是本章第六节所指出的——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邪恶。

自由,是事物的一种性质(自在性)——性质通过“发生关系”表现出来。

如同被装在瓶子里的水,并不会失去水的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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