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0.1 法的四分;10.2 四大种;10.3 六处;10.4 五蕴:10.4.1 色蕴;10.4.2 受蕴;10.4.3 想蕴;10.4.4 行蕴;10.4.4.1.4 根本烦恼;10.4.4.1.5 随烦恼;10.4.4.2 不相应行法;10.4.5 识蕴;10.5 四食谛;10.6 五果:10.6.1 异熟果;10.6.2 等流果;10.6.3 士用果;10.6.4 离系果;10.6.5 增上果;10.7 五位百法
11. 禅;12. 苦谛;13. 集谛;14. 灭谛;15. 道谛;16. 经书翻译

10.1 法的四分 Juristic Quadrants
法,梵语为达摩,是自然法。由于法基于重复发生的现象,古人常用“轨辙”来比喻。凡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有的现象,皆是法,例如江河湖海、花鸟鱼虫、法律、道德、事理等。一切法都有四分:第一分是相分,第二分是见分,第三分是自证分,第四分是证自证分。分,是分量、分限之义。法在人心中所起作用的分量有四种,所以有此四分。
第一分,相分,就是客观现象,是主观心的所缘,如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从感知的角度看,外部世界是人内心的投射。相分是第四证自证分,即无意识,所投射出来的。把外部刺激转变成现象的过程,是无意识的功能;我们感觉不到这个过程,感觉到的是现象,即第一相分。古人用照镜子时镜中之人来说明相分:镜中的相和照镜子的人共用同一个身体。
第二分,见分。见,是照见之义;见分是能缘心自体转变而起的能缘作用,能够明了照见客观现象。识的作用是分别、丈量。第二见分照见第一相分,其分别和丈量的结果,就是第三分,自证分。另外,第三分还具有识之自体的作用。
第四分,证自证分,是心自体暂时转变而起,能够了知自体的作用。第四分能够证明第三自证分,所以名为证自证分。因为第四分是第一相分的投射者,是现量,即客观事实,所以第四分不需要其他分来证明。
古人用“人用尺量布”的事例来说明这四分。其中,布是所量,是第一相分;用尺量布的过程,是第二见分,第二见分是能量;丈量所得的数据,即量果,是第三自证分。此人读完量果之后,又核实了一下,明了自己在做什么,这就是第四证自证分。由于第四分的核实作用,第三自证分得知量果,自证明了。

佛教中,法的四分的象征物是金刚脐(如图10.1-3下方红圈所示),传说由宙斯和他父亲之间的脐带形成;此处指教父和教子之间的脐带,如图2所示。图3、图4、图5中的器具都称作金刚降魔杵。图1中宙斯手中的金刚杵,是把法的四分中后三分折合为见分后形成的。折合之后,法的四分变成两分:第一分,相分,就是色蕴(参见10.4.1节),包括十一位色法,所以也称作色;第二分,见分,包括受蕴(参见10.4.2节)、想蕴、行蕴和识蕴,共八十三位法,亦作名。名色是无意识的别名,是一切法、法界的初门,能生一切法。
与金刚降魔杵是同一类法器,图4和图5中显示的是雷音(大日如来)的雷鼓瓮金锤。传说雷音用此锤击碎了人的灵魂之石,设计出了睚眦和磨牙,亦作金童和玉女(参见9.9节《三位一体》)。图3中的匕首是雷音的圣鬼,名作铁匕首(Járnsaxa;参见14.3.6节《王者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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