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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的司法界为什么生造拉丁语?

美国中部时间 2026-10-05 09:32 发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很多概念,在古罗马法或古典拉丁语中没有完全对应的词汇。

因此英美法很多拉丁语表示的概念并不是来自罗马法,而是后来生造的。

遵循判例(Stare Decisis )

罗马法是成文法体系,核心是查阅法典。

英美普通法上级法院在过去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强制约束力。

英国人生造了Stare decisis。现在已经由Case law或Judicial precedent取代。

人身保护令 (Habeas Corpus)

任何人被国家机关逮捕或拘留时,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发出此令,要求拘留机构将当事人带到法庭,并说明拘留的合法理由,否则必须立即放人。

这个词是拉丁语,但古罗马时期根本没有旨在对抗国家机器非法禁锢、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普适权利令状。

Habeas Corpus是英国《大宪章》1215年提出,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确立的刑事诉讼概念。

这个概念完全可以用日常英语的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before being locked up来表达,但过于冗长。

Quo warranto(责问权令 / 凭何权力)

这是中世纪英国国王为了收回被地方领主滥用的特权(Franchise)而创设的王室令状,属于典型的英国本土“法律拉丁语”产物。 最早可追溯至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的中世纪英国。

Mens rea(犯罪意图 )与 Actus reus(犯罪行为):

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素:犯罪的心理动机与外在的身体动作。

虽然罗马法有对故意、过失的讨论,但将“犯罪意图(Mens rea)”与“犯罪行为(Actus reus)”严格成对地提炼为现代刑法学通用格言,是由英国普通法学者在对判例的长期归纳中最终定型的。 

这两个概念产生于 12 至 13 世纪的英国。

这两个概念完全可以用Guilty mind和Guilty act来代替,丝毫不显臃肿,但司法界人士更偏好拉丁语。

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发布的《牛津条例》是自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政府首次有意识地使用英语(当时仍属中古英语)向民众颁布官方文书。

1362年,英国通过了《诉讼英语法案》(Pleadings in English Act),规定法庭诉讼必须使用英语,但法律记录和文书仍习惯用拉丁语。 

亨利五世统治期间(1413年—1422年),王室秘书处开始推行书面英语的标准化,英语才开始系统性、大规模地正式进入王室档案与政府公文。这也为1500年前后早期现代英语的全面兴起奠定了基础。 

现代英语在16世纪左右基本成型,拉丁语在18世纪后逐渐退出了欧洲学术和官方日常书写,但法学家们依然使用拉丁语词根继续制造法律术语和格言。

绝对法/强行法 (Jus cogens)、普遍管辖义务 / 对一切学说 (Obligations erga omnes)、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罪刑法定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Obiter dictum(附带意见 /顺便言之)、Ultra vires(超越权限 / 越权)、Bona vacantia(无主财产 / 无人继承财产)等都是现代新造的拉丁语法律概念。

在英国法律史的发展过程中,语言不仅是沟通的工具,更是一种阶级壁垒。

底层民众无法阅读法律条文,也听不懂法庭辩论。这使得他们必须依赖律师等专业人士,无法自行辩护。

1649年,查理一世被砍了脑袋,宣布成立英格兰共和国,奥利弗·克伦威尔被拥立为“护国公”。

克伦威尔时期的英格兰议会1650年11月22日通过法案,要求法律和司法程序一律改用英语。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法律界立刻恢复了拉丁语和法律法语的使用。

《1730年法庭程序法令》出台,英国才正式废除了拉丁语在法庭文件中的统治地位,改用英语。然而,大量的拉丁语法律术语作为“行业黑话”被保留至今。

早期的美国法律语言并非现代英语,而是深度交织了法律法语和拉丁语的外来语,构成了美国法律界早期的特殊术语体系Legalese(法律行话/法律黑话)。

至今仍在美国法律界使用的Tort(侵权行为)、Voir dire(陪审员入选资格审查)、Grand jury(大陪审团)、Mortgage(抵押贷款)等均来自法律法语;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Subpoena(传票)、Affidavit(宣誓书)、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原则)等来自拉丁语。 

使用平民听不懂的拉丁语和法律法语,可以人为地制造专业壁垒。这种“法律黑话”保护了律师阶层的利益,使法律变成一门只有少数精英才能解读的“神圣科学”,这就是制造拉丁语司法概念的动力。

法庭上自我辩护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而且通常不被英美法律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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