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共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中国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是明确出境入境申请要求。规定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三是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
四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不得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
三部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出境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为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交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推进,出境入境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挑战新问题,迫切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出台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我国公民因旅游、探亲、经商、留学等需要出境。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威胁我出境公民人身安全,有必要及时完善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外国人入境人次不断增长,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问题,有必要完善入境审查、不准入境等措施。
三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在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服务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中介服务机构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必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问:在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后的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方面,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提醒提示。要求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另一方面,完善出境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要求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对确需前往的提醒其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加强安全防范,必要时劝阻其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
问:在规范我国公民出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人数不断增长,实践中出现了上当受骗出境或者虚构事由非法出境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者违规出境后向境外非法转移技术,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出境管理,要求出境人员申请出境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
另一方面,规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完善不准出境情形,对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问:在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入境管理。要求入境人员申请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完善不准入境情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明确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三是强化入境反制措施实施。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规定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问:在加强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更好保护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加强对出境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规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明确作出不准出境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按照决定机关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出境合法权益的保障。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全文)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签证机关,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