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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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剑 ★★神圣悲俗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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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2:39

哲学之先——观学(74)往去处去(四)

心境里的心性“本来”就是“自由”的空集,空集的心性是“随欲所心”的,即任何“欲”都全包含、“安放”在“心”里。“本来”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天赋”的,根本不需要追求。

没有”才需要追求——“追求”自由,其实就已经是“不承认”有自由,也就是“放弃”了“天赋”的自由。

非”判断逻辑属性的空集具有非逻辑推定的相干自由度,因此所有可能的“是”的集合“域”与空集的关系是具有百分之百兼容的真实关系。

百分之百兼容意味着:“不排除”任何可能。

即:空集的补集不同于非空集合的补集。后者是分裂性的泾渭分明:排除了其他“可以”之后才能确定“这个可以”;前者是真正有字面意义上的“全候补”性质:“任何情况下什么都可以”。

因此:

因是而是:“是”的矢量场或向量场具有收敛性及吸引性。

引而不发”的“引”一定是以“我”(自在的、全体的“我”,而不是“是”判断语境的“自我”)为中心,被“我”收敛、吸引的。

具有收敛性及吸引性的“是”的矢量场或向量场,统称为“是”域。“是”域在物理学及数学领域的论述中,被称为“张量场”。张量场中的“张量”,在一般学术讨论中被认为具有“满足一切几何性质和物理规律皆与坐标(参考)系的选择无关的(不变)特性”。《逻辑后缀学》在此对张量的理解赋予更深刻的哲学思想:无论我是什么,“我在”不变,什么都是“我(在)”——无论“可以”向何方发出箭镞——“引”不变——任何“是(指)”都包含在“(我在)引”中。

空集在“是”判断语境中依然具有集合的内涵:空集的补集是全集。在“非“判断的意境中则是一种全体性的内涵。

因此,百分之百兼容也意味着:真实状态与真实关系是共属性的全体的关系。

即:“非”判断是一种全体观。这是“非”判断逻辑属性的第五个重要外延。

海德格尔在思考同一性的问题时,区分思想与存在的共属性中,到底应该以“共”为主导还是以“属”为主导的企图,就始终是“是之为是”之下作出的臆测,把共属性中“共”与“属”具有不分主次的全体性进行了人为的重新分解(产生了偏序关系)。

全体观与一般意义上的主观、客观有什么区别?

所谓的主观、客观,皆是“因非而是”语境中所产生的概念。我们说“非”判断具有彻底的客观性,依然是依照“是之为是”而得出的结论。

因是而是”可以“知道”主、客观的区别,可以“知道”在“是”判断的论域里“非”判断的“观”具有完全的客观性。但“非”判断自身不存在主、客观的内涵,或者说“非“判断主客一体。“非”判断的“观”,是一种意境里的“全知”,“全知”是行为与行为发生者之间二而一没有界限不可分割的全体观。即“观”的是完备性的“非”判断潜在性目标自身全体。这个完备性的“自身全体”无需比较,即不需要逻辑推定,“不假外求”,历时性与共时性完全同一,因完全的自足、自决、自存(我在)而具有自性(比较上卷第二章第三节的讨论:真类中的“是”判断,因为是“按照先前定义的同类对象来定义”,即用“是”判断判断“是”判断,这就导致(确认)行为与目标两个要素之间具有了逻辑等价的,互为因果的“俱起俱灭”、“纠缠共生”的关系——故“是”判断目标没有自性。

注:上面括号里的注解,美国南方出版社202212月出版的《逻辑后缀学》上卷第49页表述为【比较上卷第一章讨论的:因非而是的“是”判断中,行为与目标之间因果关系的“逆”不成立,故“是”判断目标没有自性】有误)。

非形式的自由具有自性(注:这里的“自性”依然具有相对属性,本文最后一章会讨论绝对的自性)。

全体观的目标具有自性。这是“非”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六个重要外延。

具有自性的“可能”,因为空集的性质“不排除任何可能”,而在“是”判断论域的语境中具有彻底的客观性。

具有自性的心才能叫做“初(发)心”:此初心“吾性自足,不假外求”(王阳明语)。

自性的心,才是自由的心——自性,与自由等价——故,“非”判断真正具备自由的内涵。

这样的“可能”才是对尼采的“无物为真,一切皆允许”的准确诠释。这种彻底的客观性才是“位相”所反映的“可(以)用”的可能性的本源。相较于“是”判断语境那种必须被“他者”证明的“有用”,这种客观性看似被动,实质是引者了了分明地知道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我无论有没有意义都“绝对能用”,而永远掌握着“用”的“主动权”(“是”判断中真类性质的“发”必须是“有的放矢”,即“发”必然被动于“目的”,并且“发”出去后“射不射得中”亦不受“我”控制了,因此主动的是“引”而非“发”)。

即:“是”判断的“现实意义”是,必须不断地“外求”以证明“有用”;“非”判断的“现实意义”是,本来就肯定“能用”且“一直都有用”。

因此:

可能”是:因为不确定,所以确定——“意会”的非逻辑推定的逻辑;

可以”是:为了确定,反而不确定——“理会”的逻辑推定的逻辑。

可能”在表面上不具备逻辑严谨性的内涵,实质上蕴含着逻辑中不带任何情绪的严谨客观理性——“非”判断意境里的感性——随欲所心——道德的普遍性;

可以”在表面上由严谨的逻辑推导,实质上是受情绪左右的主观臆断——“是”判断语境里的感性——随心所欲——道德的相对性(注:笔者对道德普遍性及相对性的理解与传统的理解不同)。

我们每一个人的价值观,皆是以道德性的“可能”及“可以”作为背书。而反过来我们的道德观,亦不能超越价值观的框架:纯粹的“可能”属于真实的范畴,因此不存在任何道德观或价值观意义(没有框架,即“道”的“万物为刍狗”的境界)。

生命意义里的“可能”始终具有自定义,因此只能以“道德普遍性”勉为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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