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6年“诺曼征服”后,法语成为英格兰王室、议会和法庭的官方语言,拉丁文则用于撰写正式法律记录。而英格兰的普通平民绝大多数只懂中古英语。
于是在法庭上,法官、律师和原被告之间用普通人听不懂的法文进行辩护和裁决。普通民众既听不懂自己的罪名,也无法为自己有效辩护。
136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在召开议会时首次用英语致辞。应平民院的强烈请求,颁布了《1362年英语诉讼法令》。
法令规定,所有法庭上的口头陈述、辩护、反驳和裁决必须以英语进行。
但法令依然规定法律的官方书面记录、入册和卷宗必须继续使用拉丁语。
但由于当时的法官和律师的习惯势力,法文在高等法庭的书面法学报告中又延续使用了几个世纪。
1650年,英格兰共和国曾通过法案要求全盘改用英语。但 1660 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保守的法律界立刻全面恢复了拉丁语和法律法语的使用。
《1730年法庭程序法令》于 1731 年 5 月 7 日获得皇家御准,于 1733年3月25日 正式强制实施。
法令规定,英格兰所有法院以及苏格兰财政法院的所有诉讼程序、令状、诉状、判决书、记录和司法行为,必须完全使用英语进行。
如果违反该法令,每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 50英镑的罚款(相当于现在14,600英镑)。
该法令终结了拉丁语在英国法庭官方记录中的主导地位,但法律界仍以“英语无法精准翻译某些特定法律术语”抗拒。导致大量拉丁语词汇作为技术性术语保留了下来,例如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Subpoena(传票)等。
1999年《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法律语言真正走向大众化:
Ex parte改为Without notice
In camera改为In private
Subpoena改为Witness summons
Guardian ad litem改为Litigation guar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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