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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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剑 ☆★声望品衔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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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21:45

哲学之先-观学(23)我想要(六)

二,形式定律。

根据“是”判断逻辑属性的第八、九个重要外延,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形式定律(也可称为“是”判断目标定律/确认定律)。

形式第一定律:在观察者眼中,任何形式的维持都必须建立在震荡与重复的斗争前提之下。

形式第二定律:在观察者眼中,越是复杂、高级、先进、精确的形式,他适应方位越多,容错性越低,在后因果关系中的依赖性、局限性(排他性)、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越强。

形式的第二定律中的不可持续性亦可以说是一切形式的宿命(在这一节里,随着讨论展开,形式第二定律内容会有所补充)

(注:接下来的文章里会不断应用到“自适应”及“他适应”两个概念。一般的理解,“自适应”叫做“适者生存”;“他适应”叫做“优胜劣汰”。但《逻辑后缀学》里“自适应”及“他适应”概念,与一般学术上的理解有所不同)。

接下来将对形式的两个定律作深入讨论。

形式第一定律:在观察者眼中,任何形式的维持都必须建立在震荡与重复的斗争前提之下

辩证逻辑认为:事物统一体内部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个矛盾关系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两个基本属性。《逻辑后缀学》则把这两句话更正为:在观察者眼中,任何事物在现象学“是”判断层面都表现为对立统一这种局面的矛盾体。在这个矛盾体中,

存在着斗争性这个基本属性,以及存在着两个层面上不同意义的同一性属性。

斗争性这个基本属性的产生,是因为“是”判断在前因果关系主导下,后因果关系中的排斥性在起作用。指者要确保任何形式的“唯一纯正性”能够得到延续,就必须对相关联的其他形式或者说“他者”作出排斥判断,这种排斥判断必然出现在后因果关系中的“非”场,即“非”场是斗争性滋生的唯一土壤——你不是我,他不是我时,我才是我。

“非”场是斗争性滋生的土壤。由于目标与“非”场存在共时性关系,意味着斗争性必然是共时性的(一种“在场性”)。

(历时性)过程不存在斗争性,斗争性永远是(共时性)目标所引发。

但“是”判断目标的震荡与重复表现与确认行为之间的“纠缠共生”,往往令我们以为过程也有斗争性(确认判断过程与目标被混为一体。下卷将赋予“过程”新的内涵)。

只要目标确立,“非”场里的他者就必然会在指者的主观意识里同时产生,对他者的排斥判断就必须通过“现在进行时”

以震荡与重复的模式持续不断地进行。

与此同时,目标反过来也是“他指者”的“非”场中主观意识里存在的一份子,即持续不断的排斥是双向的,指者与“他指者”双方以各自的“非”场来排斥着对方,这就形成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只有对立,才能存在”模式。

根据五大内在根本属性当中的关联属性及不确定性,斗争性还有一重含义,就是可以要求相关联的其他形式发生性质上的改变。通俗的说法就是:要求他者改变身份“加入(或认同)我的阵营”

,这叫做“他适应”。

他适应永远是“外视性”的,即“除了我以外”的他者皆是“对手”。

由于“是”判断成立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建立一个“非场”。即他适应就意味着“所有不是我的”他者都必须服从“我的独一无二”。这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天然就是相悖的。

如果“我”能够改变身份加入“他的阵营”,就叫做“自适应”。

自适应永远是“内视性”的(“看到他者等于看到自己”——本文下卷将具体讨论)。

自适应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相应。

在他适应中,要求他者同意加入我的阵营。但如果这要求恰恰也是“他指者”对我的要求,双方对等的“他适应”要求自然就形成了对抗:“对”与“错”的对抗、“好”与“坏”的对抗、“善”与“恶”的对抗、“人民”与“敌人”的对抗。对抗意味着没有谁愿意心甘情愿地改变自己的身份的,当不同的“是”判断之间必须为谁是谁非争个水落石出的结果时,对抗性就转化成争斗性,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就发展成了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继而发展成“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关系。

从对立、对抗到反抗,这就是我们在现象学层面上对事物所具有的斗争性属性的认知。

而斗争性的本质,即根据后因果关系而必然出现的“是”判断逻辑属性第七个外延中指者“为了维护目标的纯正性和唯一性”而进行的“有限过程对付无穷”的行为,亦即是“震荡与重复”的行为。

简言之:有“是”判断就有斗争性。

观察者因此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斗争性是存在(非实在)的天然属性(注:这仅仅是辩证法的观点。随着讨论的深入,《逻辑后缀学》将逐渐揭开“斗争性”的“神秘面纱”)。

当我们把自己定位为这个世界的“外来者”,我们的存在就必然是具有斗争性属性的他适应的存在。

在观察者眼里,自然界中,斗争性以种种化学或物理作用的表现为人类所认知。

在观察者眼里,生物界中,斗争性因为“我需要”而产生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

人们常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纷争。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纷争概括起来不过是无数大大小小的“是”判断在“单挑或打群架”。这些纷争的产生,既有生物性的“我需要”的因素,更主要是由人性中特有的“我想要”的因素所造成(参考笔者的《自由思想批判》)。

因此,与自然现象中的斗争性(斗争性的表达会在下一节作出修改)比较,人类社会中的斗争性明显复杂得多,有着显著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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