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5日,一部此前已经酝酿多时的法律,终于正式亮相。
《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这部草案一共六章47条,核心是加强对涉贪资金流往海外的追查、取证及追赃,建立中国在反腐败追查上的涉外法律体系。
简单来说,就是解决过去“腐败分子和脏钱都被转移到了海外,没办法追回来”的问题。
而且,这部法律不仅是要查贪官,也要查奸商。毕竟自古以来,贪官和奸商就是狼狈为奸,一丘之貉,没有奸商的行贿,就没有贪官的受贿。没有贪官的权力寻租,就没有奸商的主动上贡。
那么究竟这部法律要如何解决“追回来”的问题呢?

首先是“长臂管辖”。
过去,很多贪官和奸商觉得,只要把钱洗到境外、自己换了外国国籍,中国的法律就“管不到”了。
但这次《草案》明确了长臂管辖与域外适用原则。简而言之:
看主体: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在境外行贿或受贿,可以管!
看因果与后果:哪怕是外国人在境外行贿,但只要行贿行为发生在与中国市场相关的项目上,或者侵犯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有资产安全,同样具备管辖权!
这意味着,只要你通过跨境商业行为“贪污受贿”,让中国的利益受到损失,不管人在纽约还是伦敦,是不是中国人,中国都能管你。
其次是建立跨国资金查控与司法协助机制。
核心是钱,怎么把已经转移到海外的钱追回来才是重点。针对过去“资金出海就查不到、冻结不了”的问题,草案重点强化了案件办理与国际合作机制。
穿透式金融监管:强化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地下钱庄、离岸公司洗钱渠道的穿透式监测。
国际司法协助升级: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反跨境腐败的司法协助、资产返还和打击洗钱机制,把近几年“天网行动”、“猎狐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固化为制度。
没收违法所得:人跑了没关系,对于逃匿境外的涉案人员,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把藏在海外的房产、股票、信托资产划拨回国。
然后不仅查贪官,还要查奸商。
本次草案单独设章“明确企业廉洁合规义务”,就是把监管的手也伸向了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
在过去的中资企业出海潮中,少数企业为了在当地拿项目、抢资源,习惯了带上国内那一套“潜规则”,在境外搞围标、给当地官员送回扣、甚至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合规“洗钱”。
比如一家中国企业在海外投标,想要行贿当地官员顺利拿下项目,行贿金额是500万美元。但这笔钱直接给肯定风险太大,于是换个名字,改成“咨询费”啥的,专门成立一家咨询公司把钱以这种合作的名义给过去。
过去很多企业可能觉得:“只要合同做得漂亮,发票齐全,谁知道钱最后给了谁?”
但是新规不看你有没有合同和发票,而是看着500万美元的咨询费,到底有没有真实服务内容,如果最终受益人又恰恰是某个政府官员,那么这笔钱无论包装成什么名字,都可能成为调查重点。

最后是惩戒手段。
除了罚款和判刑,草案还赋予了执法部门一系列强有力的行政惩戒手段。
对于涉嫌跨境腐败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实行“信用与准入封杀”:一经查实,不仅海外业务被截断,国内母公司及关联方的投融资、政府采招、跨境资金汇出等都将受到强力限制。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跨境腐败黑名单,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这部法律,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就是中国版长臂打击海外腐败的重磅武器。
只不过美国的法律“管得更宽”,只要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有股票上市、利用美国银行系统转账,甚至使用美元交易,都可能面临严厉调查与天价罚款。
中国的新法规正式落地实行之后,那么过去那种拼命把脏钱转移到海外的贪官和奸商,很可能到头来人财两空,白忙一场。
中国人的“出海时代”已经来到了深水区。
一方面中国经济不能不出海,在内需不振,增长降速的情况下,出海可能是很多中国企业唯一的出路。而另一方面,打着“出海”的旗号,其实是把钱转移到海外、洗钱、贪腐,逃税、导致外汇流失,税源减少,损害了中国国家利益的事情,也在发生。
所以,这部《反跨境腐败法》真正要解决的,其实就是一个越来越现实的矛盾:中国必须鼓励企业和资本“走出去”,但又不能让“走出去”变成转移资产、输送利益和逃避监管的通道。
出海应该是产品出海、品牌出海、技术出海、资本出海,而不能变成关系出海、贿赂出海、腐败出海、脏钱出海。
《反跨境腐败法》,就是要给中国人的出海,树立全新的标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