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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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舟 ☆★★庭前花落共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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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2:47

婚外胚胎案中的销毁罗生门

最近“婚外胚胎案”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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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5年10月,朱女士发现唐先生与另一女子伪造结婚证,在上海某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冷冻胚胎。同年11月,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要求销毁该胚胎,遭医院拒绝,医院表示将胚胎予以封存。此后,朱女士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将丈夫、涉事女子及医院诉至法院,诉求包括销毁胚胎、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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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胚胎是否已销毁”,看到各方说法迥异,俨然一出现实版“罗生门”。下面我分别从唐先生提供给媒体的语音、朱女士的媒体采访录像、卫健委、法律条款这几方面做了信息收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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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先生一方通过媒体发布录音表示:“(我)愿意配合去销毁胚胎的。这个事件2025年10月爆发以后,第一时间我本人还去了医院,要求拿回材料和终止胚胎。那医院答复呢,就是即刻就终止掉了。当时我以为终止就是停了嘛,就应该也是销毁掉了。那后来就没有去管。所以呢,导致了这个误会。之前朱女士是去医院投诉销毁胚胎的事情,我还是通过网上平台才知道的这个事情。而且她(朱女士)7月30号在上海的应诉材料里面呢,也没有提要销毁胚胎。所以我们不知道她有这个诉求。然后我们也不知道是否胚胎已经销毁了。但是现在我澄清一下,我们一直以来都是愿意配合销毁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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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进一步称,2026年8月5日上午,在女方(第三者)、医院负责人及男方三方律师的共同见证下,已向医院正式申请销毁涉案胚胎,原配朱女士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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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唐先生言论的核心:始终愿意配合销毁,曾于2025年10月要求医院终止胚胎,此后误以为已销毁,直到网上发酵才知朱女士有销毁诉求;目前已正式提交销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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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女士一方则通过录像回应:“我作为人格权纠纷案的原告,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这个胚胎是在案件中有争议的,还没有被定性,他们有没有资格去申请销毁,那又是如何申请销毁,医院、假夫妻都是被告,那他们三方是否有这个资格可以这样私自决定了这个胚胎的处置。那法院知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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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朱女士言论的核心:表示未收到医院或司法机关的正式通知,质疑销毁真实性并要求公权力监督。胚胎仍在诉讼争议中,被告三方能否在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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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监管部门方面:2025年7月16日,上海市卫健委书面回复称,涉事医院已将胚胎封存;同时明确表示,其对销毁胚胎“无相应职责”,建议交由法院定夺。8月5日在唐先生发表个人声明后,未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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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有的胚胎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处置权归属遗传物质提供者,而非婚姻身份。 胚胎的监管与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配偶一方若未提供遗传物质,不能当然获得对另一方与他人生育的胚胎的处置权。

第二,重大处置需双方一致合意。 对于销毁、移植等重大处置行为,通常需要遗传物质提供双方的共同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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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先生在8月5日声明中提及,销毁申请是在“女方(第三者)、医院负责人及男方三方律师的共同见证下”提交的。若此陈述属实,意味着遗传物质提供者已同意销毁,销毁申请的资格要件似已满足。但胚胎仍在诉讼争议中,被告能否在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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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胚胎是否申请销毁,或已经销毁,尚无独立第三方予以证实。唐先生一方声称已正式申请销毁且程序合法;朱女士一方则质疑诉讼标的物被被告方私下处置的程序正当性。·

最大的可能是胚胎已封存,但尚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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