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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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剑 ☆★神圣悲俗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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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00:06

哲学之先-观学(19)我想要(二)

一,对传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修正(这里的“修正”是对辩证法中有关内因与外因的“修正”。在“修正”之后所产生的新思维下,接下来的文章会产生大量原创性的新概念。本文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新思维,人类社会的一切言行及现象都可以解释得“通透”)。

在人的思维中,任何的“是”判断,都是依据某些已知前提,通过演绎或归纳后得出(确认)结论(结论等价于结果、目标)。这个“由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确认行为),叫做“推理”。

推理过程(行为)能够成立,是因为前提和结论之间,一定存在着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前提是因,结论是果。尽管现实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即使我们企图以自认为最科学的手段去研究,我们也没法获得绝对全面可靠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会减低我们对万事万物都事出有因,即使是没有父母的孙悟空也有天地孵化的因,也即是“没有因也要创造因”这种信念。

因此,在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铁律。

《逻辑后缀学》认为,前提与结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传统上的铁律,属于一种线性的逻辑关系。这种线性的逻辑关系,仅仅是认识到结论产生的充分条件,而没有认识到结论产生的必要条件(注:传统逻辑推理中往往先找出某一前提作为结论产生的必要条件而把其它前提看作充分条件。《逻辑后缀学》则把所有前提都归类到充分条件里,而必要条件则“另有所指”。其理由,在完整地阅读及理解了本节之后,自然就有了答案)。

《逻辑后缀学》把这种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前因果关系”。

前因果关系,是一种试图把行为发生者(观察者、指者)自己排除后,对目标(事物)进行确认性判断时所认识的关系。因此前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的表象(确认性判断一定是共时性主观判断,《逻辑后缀学》下卷会探讨真正的客观性)。

唯物辩证法企图以客观的、“上帝的”视角,把事物发展的“动因”作区分的内因与外因,在《逻辑后缀学》中皆属于前因果关系。

前因果关系的原理,从集合论的角度理解,是一个目标和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的关系,因此并不存在“一因多果”的可能,而永远只能是“一果多因”的模式。

即任何“是”判断能够成立,设目标为A,其目标都必然是这样一个等式:

A=1——是其所是——亚里士多德解释为“因自身而存在”的——“自身所是”的实体。

笔者则认为,“是其所是”或“自身所是”皆为前因果关系的“果”。

但两者的“角色扮演”不同。

自身所是”为“是其所是”背书。接下来讨论“形式第一定律的社会学意义”时,会讨论如何“背书”。

1”是指:只能是一个结果。“1”是人类衡量标准的基本单位(巴门尼德说“存在是一”)。

目标是果,与之相关联的一切集合是因。这种关系必定是先有其因,然后才能有其果,通过历时性逻辑在语言表达上能够以“因为n(个条件具备)…所以A”的格式表达两者的关系,因此叫做“前因果关系”。

哲学上,任何存在,都是以某种“可描述”的形式表现。而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前因果关系,就造成存在在结构及表现上一定含有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个要素(因此前因果关系也就是传统哲学里的“结构主义”)。三个要素决定了形式一定是非独立、非自足、非自决及非自存的。即现实世界里任何形式一定与外力的左右及干涉共存而没有自(主)性。即任何形式,都不能无拘无束,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在现象学中,形式表现为种种事物。在《逻辑后缀学》中,事物则被定义为标的物。结合集合论的概念及其性质,标的物作为“有所属的集合”,与其相关联的一切集合之间,存在着确定性的前因果关系,这种确定性由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三个要素所组成。因此,关联性、逻辑性及必然性是前因果关系内在的根本属性

前因果关系是我们的逻辑思维的内在依据,它的属性决定了形式一定是非独立、非自足、非自决及非自存的。前因果关系不允许“创造条件”(因此具有客观的表象),由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行为)永远是被动式的——前因果关系,皆具有“外因”的“内涵”。

前因果关系的前提,也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的“经验”。

被动式的“前因果关系”中,每一个因和果的关系是线性的、唯一的,不同的集合相交或相联部分所组成(指向)的目标,是必然的、闭合的、有限的、“一次性的”。

如果前提条件固定不变,带来的结论一定是僵化的循环,或“一成不变”的“有序”(下卷会给予“有序”新的涵义)格式。

这样的前因果关系不能解释“事物都是运动发展变化”的原因。

因此《逻辑后缀学》认为,除了“前因果关系”外,结论的成立还有一种“关系”在起着作用,这是一种被我们忽略了的,但却随时随地都在起作用的因果关系。这种被我们所忽略的关系叫“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才是结论具有存在(意义)的必要条件。

后因果关系”中的因即结论(目标)的“补集”。补集是“除了目标以外”所有与目标相关联的众集合的“其余部分”。这个所谓的“其余部分”,通常情况下远远大于目标所占的部分,因此《逻辑后缀学》把其命名为“非”场(背景)。

没有“非”场,“A=1”就没有任何“是其所是”的存在的意义。

是其所是”没有存在意义,“自身所是”也就没有存在意义。

建立“非”场是本文第一章定义的“是”判断逻辑属性的内涵之二。结论与“非”场之间相关联的关系称为“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是一种把行为发生者(观察者、指者)自身包含在内的对目标(事物)的确认性认识。因此后因果关系一定是主观性的:“非”场的产生必然因指者的“主动参与建立”——后因果关系,皆具有“内因”的内涵。

前因果关系下目标涉及的集合越多,目标的范围反而越来越小,“非”场范围与“是”判断目标范围的差异反而越大。但由于在本质上,任何结论(目标)的“非”场都具有无限的意义,因此以“范围”来描述“非”场并不恰当。“非”场实际上是所有补集的“叠加”,因此《逻辑后缀学》以“厚实”来形容“非”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非”场是开放性的,但同样地,在现实中无限意义的“非”场,已经被我们人为地以种种公理“有所保留地规限”成为闭合性的,带有拓扑(连续下的离散:一种带有谬误的表述)意义的“有限的补集”——补集的有限性的根因是观察者的“确认”必然是有限的确认。

补集和目标有着血缘关系,都属于相关联的“众母体”,两者本质上有着同一性(没有指者的确认,两者是“一体”的),并且是同时生成:目标产生的同时补集就必然存在,因此两者永远是一种“共时性逻辑的关系”。即后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同时产生,相互映射(对应)的。

非”场的意思是:尽管补集与目标有血缘关系,但指者对于任何目标的确认判断成立的同时,却必须把相关的补集给予排斥。并且这种“排斥”的行为一定是(在思维上)主动性的,是“非常必要”的(共时性逻辑中的不可替换原理)。

因此“非”在这里意味着不相容(与下卷“非”判断中的“非”含义不同。我们常常说:用一根手指指着别人时,别忘了另外四根手指正在指着自己。笔者解读为:这另外的四根手指表示的正是不相容之意)。

不相容产生排斥。确认越明确,相关联补集越多,“非”场越厚实广大,不相容性(分裂性)越强,排斥的牵涉面越大,排斥作用越明显,以至于形成所谓二阶逻辑、高阶逻辑甚至是无穷阶逻辑。

这就是“是”判断逻辑属性第三个外延的意义所在:任何的“是”判断,都会出现悖论。这是因为“是”判断成立后必然与“非”场存在“后因果关系”。后因果关系意味着本来有着同一性的补集,与目标之间必须建立一种分裂的、排斥的关系——任何目标(结论)要成立,除了要满足“前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外,指者还必须主动排斥、清除所有对应的“障碍”,即主动对补集中所有元素作出排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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