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认为,马克思明确地否定把莫卧儿印度说成是封建社会形态,而且也必然相应地否定把奥斯曼土耳其说成是封建社会形态。但是,这种否定性界定(这样就把封建主义概念只用于欧洲和日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马克思把它们为之提供了突出范例的社会—经济制度归入哪种类别。自6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马克思认为它们代表了一种他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殊类型。近年来,这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者中成为一个国际性广泛讨论的焦点。在此,结合本书的种种结论,回顾马克思写作的知识背景,将会有所裨益。我们知道,在理论上把欧洲国家结构同亚洲国家结构相提并论和加以对照,是自马基雅维利和博丹以来的一个传统。由于土耳其势力近在眼前,这种传统与文艺复兴时期新政治理论同时诞生,以后,形影不离地伴随着后者的发展,直至启蒙运动。
我们在前面已经评述了马基雅维利、博丹、培根、哈林顿、贝尔尼埃和孟德斯鸠对奥斯曼帝国本身——自15世纪以来欧洲的近邻和敌人——的接连不断的重要评论[1]。但是,到了18世纪,随着殖民开发和扩张,最初同土耳其接触而形成的观念,在地理上的涵义越来越向东扩展,先是扩大到波斯,然后是印度,最后是中国。随着这种地理涵义的扩大,最初在土耳其发现和局限于土耳其的一组特征就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概念。政治“专制主义”的概念由此而诞生了——在以前欧洲人对土耳其的评论用语中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即使其实质内容早已用来描述土耳其。在马基雅维利、博丹或哈林顿的评论中,对奥斯曼苏丹的传统称呼是“大君”(或译为“大领主”)——这是把欧洲封建主义的术语很蹩脚地应用到公开宣布实行不同于任何欧洲政体的土耳其国家上。霍布斯(Hobbes)是第一个在17世纪谈论专制权力的作家,但是他很奇怪地把它说成是正常而恰当的主权形式。这种用法当然是一个例外了。相反,随着这个世纪的时间的推移,专制权力普遍地被愈益等同于暴政。在法国,自福隆德运动起,在反对派的论争文献里,“土耳其暴政”常常被用来指波旁王朝。贝尔(Bayle)可能是于1704年使用这种一般性的专制主义概念的第一位哲学家[2],尽管他本人对这一概念提出质疑,但他含蓄地承认,这种观念是当时广泛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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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主义”概念的明确出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站在外面对“东方”的评价。人们从中发现了真正的希腊世界本身(这是一个不寻常的说法)的古典古代,一个主要的经典说法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断:“野蛮人比希腊人更有奴性,亚洲人比欧洲人更有奴性;因此,他们毫无反抗地忍受专制统治。这种君主政体很像是僭主政体(tyranny,即“暴政”——译者注),但是由于它们遵循成法而世代相传,所以很稳定。”[3]这样,在欧洲全部政治哲学的源头(fons et origo),专制主义就被明确地说成是亚洲的属性。在殖民探险和征服的大航行后,启蒙运动能够在精神上涵盖全球,因此第一次能够对这种联系作出普遍系统的概括。这项任务是由孟德斯鸠承担的,他对“东方专制主义”作出了成熟的理论概括。孟德斯鸠深受博丹的影响,而且也是贝尔尼埃著作的热心读者。他从前人那里继承了基本公式,即亚洲国家没有稳定的私人产权,或者没有世袭贵族,因此其性质是专横和暴虐的——他以其特有的优雅文字反复地说明这些观点。另外,东方专制主义不仅仅是基于凄惨的恐惧,而且基于臣民被消除一切差别的平等——因为他们都同样地屈从于专制君主可怕的心血来潮。“专制政府的原则是恐惧……它处处强求一律。”[4]这种一律性是古典古代城市统一的不幸反题。“在共和国中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国家中人人也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他们就是‘一切’;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是’。”[5]人们早已认识到,土耳其缺乏一个世袭贵族阶级。这一点在此变成更严重得多的问题,变成遍及亚洲的赤裸裸的,平均主义的奴役状况的一个条件。孟德斯鸠对于他所继承的传统还作了两点补充,这两点尤其体现了启蒙运动世俗主义和进步的理论。例如,他指出,亚洲社会缺乏法典,宗教起了法律代用品的功能:“在有些国家,法律一钱不值,或者不过是君主心血来潮的专横意志。在这些国家,如果宗教法规类似于人定法规,那么它们也等于零;但是因为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些固定原则,宗教就提供了这种东西。”[6]与此同时,他还认为,这些社会实际上是静止的:“东方的法律、风俗和习惯,甚至那些最无关紧要的习惯,如衣服的样式,今天和一千年以前相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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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孟德斯鸠揭示的解释欧洲国家和亚洲国家不同特点的原则是地理因素:气候和地形决定了它们各自的命运。例如,他用艺术性的对比概括了它们各自观点的性质:“亚洲总是大帝国的家园;而欧洲从未有这样的帝国。这是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亚洲有比欧洲大的平原;海洋所划分出的区域也更广阔;而且它的位置偏南,水泉比较容易涸竭;山岳积雪较少;河流较浅,形成的障碍较少。因此,在亚洲,权力必须总是专制的,这是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这个大陆就会饱受分裂之苦,而这是该地区的地理性质所不容许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同国家的生存不是格格不入的;相反,法治是极其有利的,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就会堕落,而变成低于邻邦的弱者。正是这一点造就了自由精神,使得大陆的各个部分除了屈从于法律和商业利益外,绝不屈从于外力的征服。反之,一种奴隶精神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亚洲。在那个大陆的全部历史中,不可能找到任何一点自由精神的痕迹,只能看到奴隶制的耀武扬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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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描述尽管当时也受到少数批评者的反对[9],但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变成以后的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的一份重要遗产。在发展这种被普遍接受的亚洲和欧洲截然相反的观念方面,亚当·斯密(Adams Smith)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时,他第一次把这种对比修改成由不同的生产部门支配的两种经济类型之间的反差:“现代欧洲的政治经济学更有利于城市的行业,即制造业和外贸,而不利于农村的行业,即农业;而其他民族的政治经济学则遵循着另一条道路,更利于农业,而不是制造业和外贸。在中国,据说卖苦力的人的状况比手艺人的状况好得多,而在欧洲,手艺人的状况则比卖苦力的人的状况好得多。”[10]斯密接着提出了亚洲和非洲社会的农业性质同水利工程的作用——灌溉和运输——之间的联系的新概念。他指出,因为国家是这些国度一切土地的所有者,所以它直接关注农业的公共条件的改善。“古埃及君主为分配尼罗河水所建设的这些工程在古代是十分著名的;其中一些遗迹至今赢得旅游者的赞赏。古代印度斯坦的君主为了分配恒河及其他许多河流的水源所建设的同类工程,尽管不那么著名,但也同样宏大。……在中国以及另外一些亚洲国家,政府则承担着修缮公路或维护运河的职责。……因此,据说,在这些国家,对这方面的公共治安极其重视,尤其在中国,据说,那里的公路以及运河远远胜过欧洲的类似东西。”
19世纪,孟德斯鸠和斯密的后继者们基本上遵循着同样的思路。在德国古典哲学里,黑格尔(Hegel)深入研究了这两人的著作,在《历史哲学》一书中用自己的语汇重申了孟德斯鸠关于东方专制主义没有中间等级或中间权力的观念。在东方,“规模宏大、耸然而立的专制主义”是“完全符合这个历史破晓地区的政体形式”[12]。黑格尔历数了这个大陆符合这条规律的主要地区:“在印度,最专横、恶劣和堕落的专制主义横行于世,为所欲为。中国、波斯和土耳其——实际上亚洲普遍是专制主义的舞台,用贬义的说法,是暴政的舞台。”[13](中国)天朝帝国曾引起启蒙思想家的迷惑,也是黑格尔特别关注的一个对象,他认为它是平均主义专制的一个范型。“在中国,我们看到的是绝对平等的现实,所存在的差别只是同政府机构的联系,个人凭借着才能在政府中担任高级职务,由于中国盛行平等,而没有任何自由,所以专制主义就是一种必然的政体形式。但是,在我们这里,人们只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互相尊重彼此的财产权,但是人们也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和特权,如果我们有我们所说的自由,这些利益和特权就能获得保障。然而,在中华帝国这些特殊利益根本没有独立存在的余地,政府统治完全是出于皇帝一人,他操纵着政府的官员等级体系。”[14]和许多先辈一样,黑格尔对中华文明也表达了一些有根据的赞赏。他对印度文明的论述尽管也带有某些色彩,但要清醒得多。他认为,印度种姓制度是中国根本没有的,体现了等级制取代平等的进步,但也使整个社会结构变得僵化和堕落。“在中国,是由个人组成帝国,一切居民都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一切政治都集中到其中心即皇帝的身上,各个臣民不可能获得独立和主体自由。……在这方面,印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独立的分子是从专制权力统一体衍生出来的。但是,这里所显示的区分又降回到自然。这种区分没有激起灵魂的活动,使之成为它们的统一中心,同时还自然而然地使那种灵魂得以实现(如有机的生命体那样),而是自身变得越来越僵化,由于它们的刻板性,使得印度人陷入最低劣的精神奴役状态。这里所说的区分就是种姓制度。”[15]结果,“我们在中国看到的是一种伦理专制主义,而印度政治生活的遗俗,不论如何称呼,是一种没有原则,没有任何伦理或宗教准则的专制主义”[16]。黑格尔接着把印度专制主义的核心基础描述成一种停滞的村社制度,这种村社实行世代相传的税后分配习俗,不受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国家政治变动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说的,各个村庄的全部收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属于王公(Rajah),另一部分属于耕作者;但是当地的治安长官、法官、管水官员、主持宗教仪式的婆罗门、占星术师(也是婆罗门,占卜凶吉日期)、铁匠、木匠、陶匠、洗衣匠、理发匠、医生、舞女、乐师、诗人等也要获得一定的份额。这种分配是固定不变的,绝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任何政治革命都与印度普通人无关,因为他们的命运是不变的。”[17]后面将会看到,这些一定之规有其来世的后果。黑格尔最后重申了一个延续至今的所谓历史停滞的传统说法。他认为这是这两个国家的特点:“中国和印度始终是停滞的,甚至至今依然维持着一种自生自灭的存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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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极其紧密地追随着孟德斯鸠,但是如果我们转过头来看英国政治经济学,就会发现,斯密的论点并没有被他的后继者们直接采纳。老密尔(Mill,旧译“穆勒”——译者注)在其研究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时几乎对传统的亚洲专制主义概念毫无补充[19]。接下来提出了更有创造性的东方状况分析的英国经济学家,是理查德·琼斯(Richard Jones),他是东印度学院马尔萨斯(Malthus)的接班人。他的《论财富分配和税收来源》于1831年在伦敦出版。同一年,黑格尔在柏林发表了关于中国和印度的讲演。琼斯的这部著作旨在对李嘉图(Ricardo)进行批判,但也力图对亚洲历来的土地所有制作出可能是当时最细致的考察。琼斯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亚洲各地,君主从来拥有对自己领土上土地的绝对权利,他们用一种独特的和不利的统一国家来维护这种权利——既不可分割,也不会受损害。那里的人民都是君主的佃户,君主是唯一的所有者;只有他的官员篡权才偶尔打破这种依附的链条。这种为获得生计而普遍依附于皇权的状况,正是东方世界牢不可破的专制主义的真正基础,因为这是君主财政收入的基础,也是社会匍匐在他们脚下的存在形式。”[20]但是,琼斯不满足于前人的一般性论断。他试图比较准确地划分出四个盛行他称之为“耕者田赋”(ryot rent,即“莱特瓦尔制度”——译者注)的大区。所谓“耕者田赋”就是农民直接向土地所有者——国家交纳的赋税。这四大区域分别是印度、波斯、土耳其和中国。他认为,这些不同地区之所以有着同样的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其根源可追溯到它们都曾被中亚的鞑靼部落所征服。“中国、印度、波斯和土耳其都处于中亚大盆地的外沿,先后被中亚部落的入侵所征服,有的还不止一次被征服。当时中国似乎也不能避免被再次征服的厄运。只要这些西徐亚(Scythian)入侵者定居下来,他们就会建立一种专制政体,他们自己愿意屈从于这种统治,同时还强迫被征服国家的居民屈从于这种统治。……鞑靼人在各地所采纳或建立的政治体制往往是同自己民族中的民众屈从习惯和首领绝对权力结合起来。他们的征服活动在各个地方,从黑海到太平洋,从北京到尼尔布达(Nerbudda),都引进或恢复这种体制。在亚洲各地(俄国除外),盛行着同样的体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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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种把游牧民族的征服说成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根源的一般假设外,琼斯还在评估各个国家这种所有制的程度和影响时提出一套新的区分标准。例如,他写道,印度在莫卧儿帝国后期曾经“废止一切调节和保护制度;军队反复地横征暴敛;铤而走险的反抗遭到血和火的严厉惩罚”[22]。土耳其国家则在形式上维持着较温和的剥削,但是官员的腐败往往在实践中使得任何约束都形同虚设。“与印度或波斯的制度相比,土耳其的制度显然有某些优点。土地租税(miri)的稳定性和适度性就是一大优点。……但是,这种相对的适度性和稳定性对于其不幸的臣民是毫无意义的,原因在于天高皇帝远,无法制止官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23]在波斯,君主贪得无厌,为所欲为,但是,地方的灌溉系统——与斯密的说法不同——造成了私人产权的形式,从而减轻了暴政:“在东方所有的专制政府中,波斯的专制政府可能最贪婪,最反复无常。但是这个国家的特殊土壤导致了一些对亚洲普遍的耕者田赋制度的重要修正……(因为)耕者把水引到原来没有水的土地表面是受到对他所耕种的土地拥有世袭所有权的君主的保护的。”[24]最后,琼斯十分清楚地看到,中国的农业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他所描述的其他国家的情况。它所具有的巨大生产力使之鹤立鸡群。“(中华)帝国的物产同其亚洲邻邦的物产形成一个惊人的反差。……印度只有不到一半的土地被开发,波斯被开发的土地更少,而中国的土地则完全被开发,人烟稠密的程度超过大多数欧洲君主国。”[25]因此,琼斯的著作无疑代表了19世纪上半期政治经济学在有关亚洲问题的讨论中所达到的最先进水平。将近20年后,小密尔在写作时恢复了斯密的猜测,即东方国家通常扶持公共水利工程——“水塘、水井和水渠,在大多数热带气候条件下,没有这些就几乎无法从事耕作”[26],但是他仅仅重申了长期以来在西欧已经变成公式的那种一般性概括:“幅员广阔的君主国从有历史记载以前的某一时刻就占据了亚洲平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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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需要记住,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两种主要知识传统,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关于亚洲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观念,其共有的一套想法最终可以追溯到它们之前的启蒙运动。这些想法可以概括如下:

东方专制主义
可以看出,没有哪一个作家是把所有这些观念都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概念。唯有贝尔尼埃是对亚洲国家作了实地考察。唯有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有关这种东方专制主义的逻辑严密的一般理论。以后的作家逐步推广地理上的指称,从土耳其扩大到印度,最终扩大到中国。只有黑格尔和琼斯力图在一般的亚细亚模式中区分出地区性的变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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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通信中的著名段落。在这些信件中,他们俩第一次讨论东方问题。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后者一直在研究亚洲历史并学习了一点波斯语)的信中,推荐贝尔尼埃关于东方城市的记述,认为它“极其出色、生动和令人信服”。接着他用醒目而明确的语言肯定了贝尔尼埃书中的主要观点:“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指中国——译者注)的一把真正的钥匙。”[28]几天后,恩格斯在回信中推测,这种缺少土地私有制的主要历史原因在于北非和亚洲土壤的干旱。这就需要大量的灌溉,因而需要中央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修建水利工程。“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土壤肥力是靠人工达到的,灌溉系统一破坏,土壤肥力就立即消失,这就说明了用其他理由难以说明的下述事实,即过去耕种得很好的整个地区(巴尔米拉,彼特拉,也门的废墟,以及埃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某些地区),现在却荒芜起来,成了不毛之地。这也说明了另一个事实,即一次毁灭性的战争足以使一个国家在数世纪内荒无人烟,文明毁灭。”[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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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星期后,马克思回信,赞成公共工程对于亚洲社会的重要性,强调自给自足的村社与这些公共工程的相互依存性:“亚洲这一部分的停滞性质(尽管有政治表面上的各种无效果的运动),完全可以用下面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来解释:(1)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2)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帝国(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成一个小天地。……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荒地作为公共牧场。妻子和女儿从事家庭纺织业。这些田园共和国只是怀着猜忌的心情防范临近村社侵犯自己村社的边界;它们在新近刚被英国人侵占的印度西北部还相当完整地存在着。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马克思还附加了一句重要的话:“无论如何,伊斯兰教徒似乎首先是从原则上确定了在整个亚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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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时期,马克思在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一系列文章中公布了他和恩格斯的共同见解:“气候和地方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和波斯以及其他国家,都是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斯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31]马克思接着强调指出,印度这种政府的社会基础是“在所谓的村社制度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32]英国人的统治摧毁了莫卧儿帝国政府的上层建筑,现在正在通过强制引进土地私有制来破坏它的社会经济基础:“柴明达尔(zamindari)制度和莱特瓦尔(ryotwari)制度虽然十分可恶,但却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那种土地占有制即私人土地占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33]马克思怀着极大的热情,高屋建瓴地和雄辩地概括了欧洲人征服亚洲大地所正在显示的历史后果:“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那种不开化的人的利己性,他们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至于他们自己,只要某个侵略者肯来照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虏。”[34]他还指出:“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主动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一成不变的由自然预定命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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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马克思1853年的私人通信和时事评论,无论是方向还是论调,都极其接近于欧洲人对亚洲历史和社会的传统评论的观点。从一开始就引证贝尔尼埃,这就显示了那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尤其明显地体现在马克思重申了所谓东方世界停滞不变的论断。他写道:“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36]几年后,他特地把中国说成“对于时间来说毫无咀嚼的味道”[37](意为,中国历史单调乏味——译者注)。但是,从他同恩格斯交换的看法中可以提炼出两个被强调的观点,它们也都部分地来自于以前的传统。第一个观点是,亚洲的干旱气候所必然导致的公共灌溉工程,乃是中央集权的、垄断土地的专制国家的基本决定因素。这实际上是以前三种相对孤立的观点的混合——水利农业(斯密)、地理决定论(孟德斯鸠)和土地国有制(贝尔尼埃)。他对第二种构成因素作了补充,宣称东方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基本社会细胞是自给自足的、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村社。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更早的传统中也已经提出这种概念(黑格尔)。马克思从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机构的报告中获得证据,从而使这种概念在他所继承的一般图式中占据新的更突出的位置。“上面的”水利国家和“下面的”自给自足的村社被结合成一个公式,两个概念实现了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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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年后,当马克思撰写《经济学手稿》(Grundrisse)时,后一个概念在他描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获得了明确无误的主导功能。因为马克思开始相信,东方的土地国有制内部隐含着一种自给自足的村社的部落公有制,这种村社才是专制君主土地所有制的“想象统一体”背后的社会经济现实。“凌驾于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38]与这种理论创新相伴随的是,马克思的这种生产方式概念的应用领域极大地扩大了,不再是那么直接地同亚洲捆在一起了。例如,他接着指出:“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尔特人、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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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39]看来,马克思似乎认为,这种专制政府随意地从居民中征用非技术性劳役,他称之为“东方的普遍奴隶制”[40](他强调,不要同地中海地区古典古代的奴隶制混为一谈)。在这种条件下的亚洲城市通常是偶然的赘疣:“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41]在这里再次可以清楚地听到马克思1853年东方思考的最初启发者贝尔尼埃的回声。
马克思在1859年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正式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42]。他在1857—1858年手稿中的有关论述,其关键性的新因素是这样一个思想,即认为,在亚洲和其他一些地方,在土地国有制的官方面纱背后,存在着自给自足的村社的部落或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是,在他完成的和发表的论著中,马克思从未再明确认可这个新概念。在《资本论》中,他实际上回到早期同恩格斯通信时的观点。一方面,他用比以前更重的笔墨重新强调印度村社的特殊结构,认为这是整个亚洲的原型。他是这样描述它们的:“原始的规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在印度的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公社形式。形式最简单的公社共同耕种土地,把土地的产品分配给公社成员,而每个家庭则从事纺纱织布等等,作为家庭副业。除了这些从事同类劳动的群众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首领’,他兼任法官、警官和税吏;一个记账员,登记农业账目,登记和记录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一个官吏,捕缉罪犯,保护外来旅客并把他们从一个村庄护送到另一个村庄;一个边防人员,守卫公社边界防止邻近公社入侵;一个管水员,从公共蓄水池中分配灌溉用水;一个婆罗门,司理宗教仪式;一个教员,在沙土上教公社儿童写字读书;一个专管历法的婆罗门,以占星家的资格确定播种、收割的时间以及对各种农活有利和不利的时间;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制造和修理全部农具;一个陶工,为全村制造器皿;一个理发师,一个洗衣匠,一个银匠,有时还可以看到一个诗人,他在有些公社里代替银匠,在另外一些公社里代替教员。这十几个人的生活由全公社负担。如果人口增长了,就在未开垦的土地上按照旧公社的样子建立一个新的公社。”[43]应该指出,甚至关于村社中乡间职业的排列顺序(法官—管水员—婆罗门—占星术师—铁匠—木匠—陶匠—理发师—洗衣匠—诗人),实际上都是逐字引用前面提到的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唯一的修改是拉长了名单,另外马克思用更普通的“边防人员、银匠和教员”取代了黑格尔的“医生、舞女和乐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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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从自己描绘的微型社会画面得出的政治结论不过是使人想起黑格尔35年前提出的政治结论:众多自给自足的、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集体耕作的村社,乃是亚洲停滞不变的社会基础。因为这些毫无变化的村社完全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国家的命运无关。“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45]另一方面,尽管马克思认为,这些村社的特征是共同占有土地,经常共同耕作,但他不再宣称它们体现了村社或部落土地所有制。相反,他现在是直接而明确地重申他最初的观点,即亚洲社会通常是以土地国有制为特征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6]《资本论》时期的成熟的马克思实际上依然确信他从一系列前辈那里继承来的欧洲人关于亚洲的传统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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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看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整个“东方专制主义”问题的非正式的介入。首先,可以说,在《资本论》以后这方面的所有评述——大部分是在通信中——都是对《经济学手稿》中特有的主题的重弹:它们一再地把自给自足的村社的土地公有制同中央集权的亚洲专制主义联系起来,宣称前者是后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例如,马克思在1881年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就认为沙皇专制下的村社(mir)是一种类型,在那里“土地财产是公有的,但每个农民按照自己的方式耕种和经营自己的份地”。他写道:“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47]恩格斯则两次重复这一论点。1875年,早在马克思同查苏利奇通信之前,他就在一篇关于俄国的文章中写道:“各个公社相互间的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48]1882年,在一篇未发表的关于西欧历史上法兰克时代的手稿中,他再次指出:“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49]最后,在他当时发表的主要著作中,恩格斯重申了最初同马克思共同思考的两个最突出的论点。一方面,经过20年之久的空白后,他重申了水利工程对于亚洲专制国家形成的重要作用。“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50]另一方面,他再次肯定,在亚洲专制主义下通常存在着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社。他指出:“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51]他接着宣布,这种最古老的公社形式——即他认为拥有土地公有制的那些村社——是专制主义的基础。“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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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用上述这段斩钉截铁的论述结束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关于亚洲历史和社会的观点的考察。他们的这些观点应如何总结?很显然,马克思拒绝把封建生产方式推广到欧洲之外的地方,这种否定性的看法有其肯定性的信念。他和恩格斯都认为,东方有一种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从而使其历史和社会都有别于西方。这种生产方式的标志,即直接使之区别于封建主义的标志,就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整个结构的第一把“钥匙”。恩格斯把这种缺乏个人土地私有制的现象归因于干旱的气候,后者导致了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从而导致了国家对生产力的监督。马克思曾经试着假设,这是穆斯林的征服活动首先引进东方的,但他很快就采纳了恩格斯的论点,即水利农业可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特有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地理基础。但是,马克思后来在《经济学手稿》中开始认为,东方的土地国有制掩盖着自给自足的村社的部落或公社土地所有制。在《资本论》中,他放弃了这个观点,重新肯定关于亚洲国家垄断土地的欧洲传统公式,同时又保留了自己关于东方社会基层自我封闭的村社的重要性的信念。但是,在《资本论》发表20年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回到这个观点,即东方专制主义的社会基础是拥有公共土地财产的自给自足的村社。由于上述的这种摇摆,从他们的著述中不可能提炼出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以贯之的或系统的论述。但是,即便如此,马克思对他所认为的亚洲社会形态原型的勾画,包含着下述一些基本因素: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大规模的农业灌溉系统,存在着把手工业同耕种土地和土地公有制结合起来的自给自足的村社,消极的寄生的或官僚居住的城市的停滞,专制国家机器的统治——这种国家机器垄断了主要的剩余产品,它不仅是统治阶级的主要镇压机器,而且是他们进行经济剥削的主要工具。在“下面”自我维持的村社和“上面”过度膨胀的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力量。国家对在它下面的五花八门的村社的影响纯粹是外在的,是一种纳贡关系;它无论是强盛还是毁灭,都对农村社会毫无影响。因此,东方的政治史实际上是一种循环往复:不包含任何动态的或积累的发展。其结果就是,亚洲一旦达到自己特有的文明程度,就长期地停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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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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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意识到那种近乎普遍适用的封建主义概念是行不通的,因此很欢迎它,认为它有利于摆脱过于僵化的直线式的历史发展图式。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长期陷于忘川后,如今时来运转,开始走红[53]。就本文的宗旨而言,很显然,奥斯曼对巴尔干的占领,使得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的欧洲历史研究都遇到一个问题,即它是否能有效地用于指导对存在于同一大陆的、作为封建主义的对照面的土耳其国家的研究。从马克思的这个概念的最初功能看,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当初它实际上就是用于解释这个重要的非欧文明尽管当时获得很高的文化成就,但为什么不能像欧洲那样演化成资本主义。马克思最初所考虑的东方专制主义政体就是不久前的和当时的亚洲帝国——土耳其、波斯、印度和中国,这些帝国也是琼斯研究的主要对象。马克思的大多数证据实际上取自一个实例,即一个世纪前被英国人所摧毁的印度莫卧儿帝国。但是,在稍后撰写的《经济学手稿》中的有关段落里,马克思把“亚细亚主义”(Asiatism)扩大到实际上完全超出亚洲之外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应用到西班牙征服前美洲的墨西哥和秘鲁社会,甚至应用到凯尔特人和其他部落社会。这种概念滑动的原因在《经济学手稿》中讲得明明白白。马克思开始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不是土地国有制,集中的水利工程或政治专制主义,而是把手工业和农业结合起来的、自给自足的村社的土地“部落或公社所有制”。在他最初的图式里,他的整个兴趣重点从上面的官僚制国家转向下面的自给自足的村社,而一旦后者被限定为“部落的”体制和被描述为公有的,或多或少平均主义的生产和占有体制,就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无限定的扩大打开了大门,这个概念就被推广到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在通信中所考察的类型——既不是地理位置上的“东方”的,也不是有相对发达“文明”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种演化逻辑产生动摇,又部分地回到最初的观念上。以后,恩格斯和马克思都发展了关于自给自足村社的公社或部落土地所有制的论点,没有作任何重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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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和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基本上集中在1857—1858年的手稿及其在1875—1882年的余绪,而且往往夸大了首先在《经济学手稿》中出现的概念的主要倾向。结果,这个概念大体上是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延伸。一方面,它被大大地向后推,从而涵盖了古典时代以前中东和地中海的古代社会:苏美尔时期(Sumerian)的美索不达米亚,法老时期(Pharaonic)的埃及,赫梯时期(Hittite)的阿纳托利亚,迈锡尼时期(Mycenaean)的希腊,以及埃特鲁斯坎时期(Etruscan)的意大利。这种使用,保留这个概念最初对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以及有时对水利农业的强调,主要关注“普遍奴隶制”——高高在上的官僚权力对原始农业居民蛮横地征用非技术徭役[54]。与此同时,在另一个方向上进行着另一种延伸。“亚细亚生产方式”也被扩大,从而包容了文明程度远远低于那些前古典古代社会的最早的部落或半部落社会形态的组织:波利尼西亚群岛(Polynesian islands)、非洲酋长国、美洲印第安人群落。这种用法通常抛弃对大型灌溉工程或特殊专制国家的强调,而主要关注血缘关系、公共土地所有制和完全自给自足村社的残存情况。这就使得这整个生产方式变成保留着许多无阶级社会特征的,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方式[55]。这两种倾向的结果是,使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范围大大地膨胀,要么在时间上推后到最早的文明发轫期,要么在地理上扩大到更边缘的部落组织。这种做法引起的超历史的混淆,公然蔑视一切科学的分类原则。普遍的“亚细亚主义”对于普遍的封建主义毫无改进之效。实际上,它甚至更不成其为一个严格的术语了。在明代中国和巨石器时代的爱尔兰之间,在法老时期的埃及和夏威夷之间,有什么真正的历史统一性?在美拉尼西亚(Melanesian)的部落社会或非洲的部落社会里,生产技术极其原始,人烟稀少,生产剩余稀少,没有文字。它们属于与古代中东宏大而精致的高级文明(Hochkulturen)相距甚远的极端。它们体现了与近代早期东方各文明明显不同的发展水平,中间隔着上千年的技术、人口、军事、宗教和文化的巨大革命。把这些远不相同的历史形态和时代混在一个概念里[56],最终是和把封建主义无限制地扩大一样导致荒谬的简单化(reductio ad absurdum)。如果文明程度反差如此巨大的许多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都被压缩在同一种生产方式里,那么历史的基本划分和变化就应该完全出自于另一种原因,因而与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概念就毫无关系了。概念膨胀与通货膨胀一样,只能导致它们的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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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人任意指称亚细亚主义(或亚细亚体制)的许可证可以在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找到。因为正是他逐渐地把侧重点从专制的东方国家转向自给自足的村社,从而能够在他最初所关注的亚洲之外发现同一种生产方式。一旦他的分析重心从“想象的”国家实体转移到下面平均主义村社的公社—部落所有制的“真实”基础,自然就会不知不觉地把部落社会形态或具有依然很原始的农业经济的古代国家纳入与现代诸文明相同的范畴里。而这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开的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马克思本人是始作俑者。后来在理论和历史研究方面的混淆不清,明确无误地显示,整个“自给自足的村社”及其“公社所有制”的概念乃是马克思的理论大厦中的基本实证缺陷。在这种概念里,“自给自足的村社”的核心因素是: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的结合,缺乏同外界的商品交换,因而同国家事务隔绝和脱离,土地公有制,有某些情况中也实行共同耕种。马克思把自己的这种认识——这些农村公社及其平均主义的财产制度的轮回——建立在对印度的研究上。在印度,英国官员报道了英国人征服这个次大陆后它们的存在状况。但在事实上,毫无历史证据表明,在莫卧儿王朝统治下或莫卧儿王朝统治崩溃后印度还存在着公社所有制[57]。马克思所依据的英国人的报告是殖民者误解的产物。同样地,村民共同耕种只是一种传说,在近代早期一直是个体耕种[58]。另外,印度村社也绝不是平均主义的,它们明显地分裂成种姓等级,对地产的共同占有也仅限于高级种姓,他们剥削作为佃农的低级种姓[59]。马克思在1853年第一次评论印度村社制度时,曾提到“它们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度和种姓制度”,它们“带有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但是似乎从未对这些“标记”赋予太大的重要性,因为他在同一些段落里把这些公社说成是“无害于人的社会机体”[60]。以后,他实际上完全忽略了整个庞大的印度种姓制度的结构——传统印度的阶级分层的核心社会机制。他后来在谈论“自给自足的村社”时,实际上根本没有提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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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马克思认为,无论在印度还是在俄国,这种村社存在着一种“家长制”的世袭政治领导阶层,但他的整个分析倾向是(在19世纪80年代他同查苏利奇的通信中表现得十分明确:他表示赞成从俄国村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自给自足村社的基本特点是原始的经济平均主义。尤其令人奇怪的是,马克思在其他许多方面紧密地追随着黑格尔,而黑格尔远比马克思更清醒地意识到种姓不平等和剥削普遍存在的严酷事实: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用了一节篇幅醒目地谈论这个问题,而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则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61]。事实上,无论在马克思的时代之前,还是在马克思的时代,种姓制度使得印度村社成为世界各地“无害于人”的田园风味的公社或社会平等的一个最极端的反例。另外,印度的村社实际上绝没有“脱离”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国家,或“不受”它的控制。莫卧儿王朝时期帝国对土地的垄断,是通过一种财政制度实现的。这种制度强制农民向国家交纳沉重的赋税,其中大部分是交纳现金或可以由国家再转卖的商品性农产品,从而甚至限定了极其可怜的村社在“经济上”只能维持自给自足。在行政管理方面,由国家指定村长,因此印度村社也一直是屈从于中央政府的[62]。因此,印度农民绝不是对莫卧儿王朝的统治“漠然处之,无动于衷”,而是最终掀起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反对它的压迫,并直接加速了它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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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印度村社的自给自足、平等和与世隔绝,始终是一个神话;无论是它们内部的种姓制度还是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国家都否定了这种神话[63]。马克思的印度村社概念在实证上的虚假性,本来是可以根据村社在整个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中造成的理论矛盾猜测到的。根据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既然存在着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那就肯定首先存在着一种发达的阶级分层结构,而公共村社所有制的盛行则意味着,有一个基本上是前阶级的社会结构或无阶级的社会结构。这两样事物怎么可能结合在一起呢?同理,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所强调的专制国家兴办的公共灌溉工程也是同后来所强调的村社的自治性和自给自足性完全不能相容的。因为前者恰恰包含着中央政府对村社的当地生产活动的直接干预——这是后者经济封闭和独立的最极端的反题[64]。因此,强大的专制国家同平均主义的村社是根本无法结合的,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它们实际上是相互排斥的。只要出现了强大的国家,而且社会分工比较发达,那么剥削和不平等的复杂关系就总会深入到最底层的生产单位。“公社或部落所有制”和“自给自足的村社”的概念——它们为后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膨胀开辟了道路——不可能经受住批判的检验。消除了它们,就能使问题摆脱有关部落的或古代的社会形态的虚假争论。因此,我们还是回到马克思最初的关注焦点:近代早期的亚洲大帝国。这些帝国就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东方专制主义体制。它们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亚洲历史各种问题的通信的起点。如果经过现代历史研究的严格考察而消除了“农村公社”概念,那么对于“水利国家”的概念应如何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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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谨记,恩格斯和马克思最初指出的东方国家的两个特征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和存在着大规模的公共水利工程。这两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正是由国家兴办大型灌溉系统才使得主权者有可能垄断农业土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乃是亚洲历史相对停滞性的基础,是支配了亚洲历史的所有的东方帝国的共同基础。那么人们可以质问,今天所能获得的经验证据能否证实这个假说?答案是,不能。相反地,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挑选出来的、作为亚洲历史基调的这两个现象所体现的不是相互结合的(conjoint)发展原理,而是彼此排斥的(alternative)发展原理。简单地说,历史证据表明,他们最初所关注的近代早期的东方大帝国,即那些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帝国——土耳其、波斯和印度,从来就没有任何重大的公共灌溉工程,而拥有大型灌溉系统的帝国——中国,反而存在着土地私有制[65]。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结合在一起的两个因素实际上不是共存的,而是分裂的。另外,尽管俄国被他们多次划进东方整体,而且还成为“亚洲专制主义”的一个例子,但俄国既没有大型灌溉系统,也并非不存在土地私有制。[66]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看到的所谓亚洲的这些国家的相似性实际上是一种错觉,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资讯的产物,因为当时东方历史研究在欧洲才刚刚起步。的确,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实际上全盘继承了欧洲关于亚洲的传统论述,几乎没有做什么修正。他们所提出的两个主要创新是自给自足的村社和水利国家,而这两点都分别被证明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欧洲人有关亚洲的思考传统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比他们的前辈倒退了。琼斯更清楚地意识到东方国家的政治差异,黑格尔更清楚地认识到种姓在印度的作用;孟德斯鸠显示了对于亚洲宗教和法律制度的更敏锐的洞察力。这些人都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若无其事地把俄国划入东方,而且他们都显示了对于中国的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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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马克思有关中国的评论最清楚地显示了他对东方历史的理解的局限性。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主要讨论基本上是围绕着印度和伊斯兰世界,但中国也并不因此而能躲开他们所提出的概念[67]。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般性地描述东方的特点时,以不加区别的口吻反复地提到中国。事实上,他们的看法是特别没有根据的。“泰然自若的天朝帝国”是“欧洲的直接的对立面”,是“总体反动”“总体保守”的强大堡垒,封闭在一种“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里。“这个世界上最古老国家”的“腐朽的半文明制度”在它的居民中灌输了“因因相袭的愚昧”;它是“极其单调乏味的”,是制造“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的“陈腐世界的代表”[68]。在1862年的一篇重要文章中,马克思再一次把关于东方专制主义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标准公式套在中华帝国身上。他在评论太平天国起义时指出,中国“这个活化石”此时被一场革命所震撼。他接着说:“这种现象本身并不是什么特殊的东西,因为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69]这种概念的学术后果突出地体现在马克思对太平天国起义本身的判断上。太平天国起义是整个19世纪全世界规模最大的被剥削和被压迫群众的起义,而马克思却很奇怪地对太平天国起义者持一种敌视和讥讽的态度。他是这样描述的:“他们给予民众的惊惶比给予老统治者们的惊惶还要厉害。他们的全部使命,好像仅仅是用丑恶万状的破坏来与停滞腐朽对立,这种破坏没有一点建设工作的苗头。”[70]太平军招募各种“地痞无赖和流氓”,后者获得“任意强奸妇女的行动自由”。“十年来他们喧嚣一时的毫无意义的活动,把什么都破坏了,而什么都没有建设起来。”[71]这些语言不加批判地取自于英国领事的报告,最清楚地揭示了马克思的学识的局限性,及其所造成的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隔膜。事实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看来都未能对中国历史进行充分的研究与思考,因为他们的偏见也在其他地方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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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代人试图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片片断断的遗产来建立一种完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无论是沿着“公社—部落”的方向,还是沿着“水利—专制”的方向,实际上都是被误导了。这些尝试都低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接受的最初问题的分量,也低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作的有限修正的脆弱性。“亚细亚生产方式”即便剔除了其村社神话,也依然不能摆脱固有的弱点,即实质上是一个一般性描述非欧洲发展道路的概念残余[72],因此必然把在不同社会形态里发现的特征混合在一个模糊不清的原型中。这种做法所导致的最明显的歪曲,就是硬把一种所谓的“停滞性”强加给亚洲社会。事实上,在东方大帝国中没有西方的那种运动,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发展因此就仅仅是停滞的或循环往复的。在近代早期的亚洲历史上几乎充满了极其重大的变革和进步,即使它们没有通向资本主义。正是由于无视这一点,才产生了东方帝国“停滞”和“始终如一”的错觉,而实际上,历史学家必须注意它们的多样性和发展性。在此只需作一点最简单的提示。只要把伊斯兰世界的社会政治体制同中国的社会政治体制作一比较,就足以说明问题(这两个地区都处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所关注的亚洲)。实际上,这两者在历史上的膨胀是极其惊人的,只在较近的时候才停顿下来。进入17世纪时,伊斯兰文明的威力达到了地理上的极致,东南亚被征服,印度尼西亚和马来亚的大部分地区都归顺了伊斯兰教,同时并立着三大伊斯兰帝国——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波斯萨非帝国、印度莫卧儿帝国;各个帝国都拥有雄厚的经济财富和军事实力。18世纪,中华文明达到最大范围的扩张和最高程度的繁荣。当时,清王朝包括了蒙古、新疆和西藏的广大内陆空间,人口在一个世纪里翻了一番,大约为300年前的5倍。但是,在各自不同的地理环境里,各帝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国家体制也有十分独特的特征。在后面的评述中,我不想解答那个中心问题,即如何确定基本的生产方式及其复杂的结合(不同的结合构成了伊斯兰和中国历史上一系列社会形态),因为一般性的“文明”概念在此只能成为一个掩盖尚未解决的具体问题的老生常谈。尽管我不想直接讨论这些具体问题,但我将作一点初步的比较,为将来既必要又必然的修正做一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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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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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的各穆斯林帝国——其中对于欧洲最显而易见的是奥斯曼帝国——具有长期的制度和政治世系。这是因为最初在阿拉伯的征服和传教模式已经确定了伊斯兰历史某些方面的路线,后来它大体上似乎始终遵循着这种路线。沙漠游牧民和城市商人这两个社会集团尽管最初曾排斥穆罕默德,但终究成为穆罕默德在汉志取得成功的基础。的确,他的教义恰恰给当时的社会提供了一种意识形态和精神的统一。当时,沿着半岛的北方商路的商品交换正在瓦解传统的习俗和联系,市井的阶级分化和沙漠部落的争端逐渐破坏了氏族和血缘的凝聚力[73]。阿拉伯半岛上的贝督因(beduin)部落,实际上同所有的游牧民族一样,是把牲畜个人所有制同集体使用土地结合起来的[74]。同中亚一样,阿拉伯半岛北部的沙漠地区没有土地私有制。麦加(Mecca)和麦地那(Medina)的富裕商人和放贷人在城市郊区和临近的农村拥有土地[75]。当这两个集团取得伊斯兰教最初的胜利时,对被征服土地的处置,体现了城市人的观念:穆罕默德批准在信徒中瓜分战利品,包括土地。但是,在穆罕默德死后,当阿拉伯军队在7世纪的圣战中横扫中东时,贝督因传统逐渐以新的方式卷土重来。首先,拜占庭和波斯帝国的王室或敌对者的地产——其主人被武力所消灭——被没收,由继承了先知权威的哈里发统辖的伊斯兰共同体(Umma)所占有;臣服的异教徒的土地依然归他们自己,但要纳贡;阿拉伯战士获得被没收领地上的恰提亚(qat'ia,即有条件的一份土地——译者注),也可以在阿拉伯半岛以外购买个人土地,但要交纳宗教方面的什一税。[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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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18世纪中期,出现了一种多少统一的土地税(kharaj):所有的耕种者无论信仰如何都要向哈里发国家交税,异教徒还要单交人头税(jizya)。与此同时,“攻占的”土地的概念明显地扩大,把“臣服的”土地也划了进来[77]。这些变化是在欧麦尔二世(Umar II,717—720年)统治时期因下述原则的确立而导致的,即根据征服权利,所有的土地都是君主的财产,臣民必须向哈里发交纳地租。“战利品(fay)的概念在充分发展起来后,其含义是,在所有被攻占的国度里,国家享有对全部土地的绝对权利。”[78]这样,穆斯林世界新征服的广大地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解释,都属于哈里发国家的财产,而且各地有许多偏离的情形。但是,从欧麦尔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到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或波斯萨非帝国,国家垄断土地成为伊斯兰政治体制的一个传统的法律规范[79]。因此,马克思最初猜测,这一原则在亚洲的扩散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伊斯兰的扩张。这种猜测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当然,具体的实行情况几乎始终是不那么严格、不那么奏效的,尤其是在伊斯兰历史的早期阶段——“希志来”(Hegira:回历元年,即公元662年——译者注)之后的“阿拉伯”世纪。这个时期,没有一种政治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地实现国家对全部土地的控制。另外,这种垄断的法律规定必然阻碍了明确的土地财产权的出现,因为“财产权”的概念总是包含着多样性和否定性的意义。唯一所有者的完全权利就排斥着必要划分,因为后者将赋予所有权以明确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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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如人们经常指出的,这个奉行尊重土地财产权的伊斯兰律法的国家乃是一个经常发生“震荡”和“混乱”的国家[80]。这种混乱还因为穆斯林司法的宗教性质而加剧。“舍利耳”(shari'a,宗教律法——译者注)是在希志来以后的下一个世纪里发展起来的,被阿拔斯哈里发国家正式接受。舍利耳包含着“一套完整的宗教义务,是真主命令的总汇,管束着每一个穆斯林所有方面的生活”[81]。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它的解释充满了对立教派的神学争吵。另外,尽管它的规定在原则上是普遍性的,但在实践中,世俗政府完全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君主在“实现”宗教律法时,在直接涉及国家的事务方面,尤其是战争、政治、税收和惩治犯罪,实际上享有毫无限制的自主权力[82]。因此,在古典伊斯兰世界,在司法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总有一条鸿沟。这是在一个教会与国家没有任何区分的文明中,世俗政治体制同宗教共同体之间矛盾的必然体现。在穆斯林世界里,总是有“两种司法”在起作用。另外,由于在司法方面有不同的教派,就使得任何系统的法典化,包括宗教律法的法典化都不可能实现。结果,阻碍了任何明晰精确的法律体制的产生。例如,在农业方面,舍利耳实际上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财产权概念,因此,行政机构往往自定规则。[83]结果,除了统治者对全部土地的最高权利声称外,通常对于土地的法律规定是极端不明确的。在阿拉伯人对中东的最初征战后,臣服地区的农民通常保留着对自给份地的完整占有权;纳税土地则被视为征服者的集体战利品的一部分,因而在形式上属于国家财产。在实践中,在大多数地区,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的处置权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甚至得到保障。但在其他地区,如埃及,国家的所有权得到严格的贯彻[84]。同样地,在伍麦叶王朝(Umayyad)时期,伊斯兰战士分得的恰提亚在理论上是公共领地上的有使用条件的土地,但在实践中则可能变成近乎个人所有的保留地(lien)。另一方面,平分继承制支配着恰提亚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地产,因此在宗教律法的架构内,大型世袭地产很难得到巩固。穆斯林世界的一个特点是,土地所有权普遍带有模糊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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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法律上没有稳定的土地私有权,其结果是在各个伊斯兰大帝国里,对农业实行经济掠夺。
极而言之,这种典型的现象表现为广大的定居农耕地区的“贝督因化”(beduinization),即这些地区在游牧民族的侵略和军事掠夺的冲击下变成杂草丛生的荒原。阿拉伯人在中东和北非的征服活动在开始时通常是保留或恢复原有的农业方式,即便没有明显地增添什么。但是到了后来,游牧民族的侵略浪潮成了伊斯兰世界发展的阶段性标志,而它们往往是对定居农耕的持久破坏。希拉里王朝(Hillali)对突尼斯的蹂躏和土库曼人在阿纳托利亚造成的贝督因化,就是两个最极端的例子[85]。在这种意义上看,长远的历史曲线显示的是逐渐衰落。但是从一开始,各地实际上在农业生产和城市占有盈余这两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分工,由国家的贡赋结构加以调节。农村没有形成领主和农民之间的直接关系。国家则把某些农业剥削的权利承包给居住在城市里的军事或民政官员,主要征集土地税。其结果就是产生了阿拉伯的依奇塔(‘iqta),即后来奥斯曼帝国的提马尔或莫卧儿帝国的贾吉尔(jagir)的前身。阿拔斯王朝的依奇塔实际上是武士的封地,其形式是分配给住在城市的收租人以征税权,由他们来压榨小农[86]。白益王朝、塞尔柱王朝和奥斯曼王朝都是从这种赋税或派生形式的承包人中征集兵役,但是这种制度总是天然地要堕落为寄生的包税制——后来奥斯曼帝国时代的伊勒提齐阿姆。甚至在中央的严格控制之下,国家对土地的垄断,经过商业化的城市地主剥削的过滤后,会不断地产生出法律上含混不清的普遍氛围,从而使得食利者和耕种者之间无法形成明确的关系[87]。因此,从以前的政府那里继承下来的大型水利工程,至多不过是得到维护和修整,否则不是遭到忽视就是受到破坏。最初,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普遍地维护叙利亚和埃及原有的水渠,在波斯还扩大了地下输水道(qanat)系统。但是到了10世纪,由于水渠淤积,排水沟废弃,美索不达米亚的水渠系统破败不堪了[88],甚至根本没有建设任何能够同古代也门水坝相比的新灌溉系统——也门水坝的毁弃恰恰是伊斯兰教在阿拉伯诞生之前[89]。在阿拉伯人征服中东后,这块土地上唯一重要的发明是风磨的出现,而这原本是锡斯坦(Sistan)地区的波斯人的创造,而且最终受益更大的是欧洲农业而不是伊斯兰地区的农业。漠视或轻视农业,甚至使得不可能建立一种稳定的农奴制。劳动从未被剥削阶级看得非常重要,以至于在农民中征兵成为最主要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各国的农业生产力不断地出现停滞或倒退,农村经常是一派“荒芜凄凉”的景象。[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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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明显的例外也证实了农村的普遍情况。首先,8世纪阿拔斯王朝统治下的下伊拉克(Lower Iraq)到处有生产甘蔗、棉花和靛蓝等作物的种植园,而且由巴士拉的商人把这些种植园组织成先进的商业企业。这种种植园经济的合理开发,这种后来欧洲殖民主义在新世界的甘蔗生产组织的原型,远远不同于流行的消极财政中心模式,而是以大规模使用从桑给巴尔(Zanzibar)输入的非洲奴隶为基础的。但是,就整个伊斯兰世界的农业而言,基本上没有实行农业奴隶制,伊拉克的种植园只是一个孤立的插曲,恰恰反衬出这样一个情况,即其他地方的生产没有类似的资本化[91]。其次,很显然,从安达卢西亚到波斯,在伊斯兰世界的农业体系中,园艺一直占据着特殊的地位,而且达到了很高的技术水平,产生了一批有关植物的专业论著[92]。其原因意味深长:花园和果园通常集中在城市和郊区,它们享有传统所规定的特权,避开了土地国有制,因为传统上允许私人享有城市地产。这样,园艺就构成了产业中的一个“奢侈”部门,得到富人和有权势者的庇护,成为城市荣耀的一部分。在城市寺庙和宫殿的阴影下,精心培育的花园兴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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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阿拉伯征服起,伊斯兰世界一直是被受到忽视或蔑视的农村所隔开的各个城市所组成的庞大的链式体系。穆斯林文明诞生在通商城市麦加,继承了古代晚期地中海和美索不达米亚的都市遗产,因此它完全是城市性的,从一开始就鼓励城市的商品生产、商业活动和货币流通,是城市把它联系起来的。起初,阿拉伯游牧部落在征服中东时,在原来都市边缘的沙漠建立了自己的兵营,后来这些兵营变成了主要城市——库法(Kufa)、巴士拉、福斯塔(Fostat)、凯鲁万(Kairuan)。以后,随着从大西洋到波斯湾的穆斯林统治逐渐稳定,在这个哈里发国家的多数享有特权的地区,城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扩大。根据最近的一个(无疑夸大了的)估计,从762年到800年,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巴格达这个城市的人口达到200万之多[93]。这种在特定城市的密集城市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时期的经济繁荣。当时,埃及和波斯的宝藏被开发出来,苏丹的物产被输送到穆斯林世界,由于使用了汞合金,采矿技术得到改善。这些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了统一的洲际贸易区的结果。在这次商业繁荣的浪潮中领先的阿拉伯商人受到宗教律法和社会舆论的尊敬和推崇。商人和企业家的职业受到可兰经的认可,后者从未把谋利排斥在虔诚之外[94]。伊斯兰商业的财政和企业方式很快就变得十分先进,信托贸易(commenda)制度可能就是在中东首先发明出来的[95],它后来在中世纪欧洲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阿拉伯商人的活动也不再局限于陆路。在伊斯兰世界的早期扩张中,最令人瞩目的或许是沙漠阿拉伯人驾驭海洋的速度和能力。自希腊化时代以后,地中海和印度洋第一次重新统一成一个海运体系。阿拔斯哈里发国家的穆斯林船只试探了各种从大西洋到中国海的航线。位于欧洲和中国之间的伊斯兰世界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主宰。商业所聚集的财富刺激了制造业,尤其是纺织、造纸和磁器制造。尽管物价稳步上涨,农村日益萧条,但城市的手工业和奢侈品消费却一片繁荣。这种情况不是阿拔斯哈里发国家特有的。后来的各伊斯兰帝国也出现了大城市的规模急剧膨胀。君士坦丁堡、伊斯法罕(Isfahan)和德里都是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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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伊斯兰城市尽管经济上规模宏大或繁花似锦,但并没有任何市政自治或市民秩序。城市没有任何独立的政治身份;城市商人几乎没有任何集体的社会权力。城市特许状是闻所未闻的,各地的城市生活都或多或少屈从于王公或埃米尔(emir)的专横意志。个别商人有可能飞黄腾达,成为王朝的谋士[96];但是他们个人的成功总是遭到暗算或障碍,家族财富总是有可能被军事统治者所没收。最早落入阿拉伯军队之手的晚期古典城市的均衡与秩序,对新帝国体系中继之而起的城市最初有一些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很快就消退了,只有少量为后来的统治者建造的私人或宫廷设施还能唤起人们的记忆[97]。因此,伊斯兰城市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建筑布局,通常都缺乏紧密的内在结构。它们是街道和建筑的大杂烩,没有公共中心或公共空间,完全是以清真寺和市场为中心,当地的商贩都麇集到那里[98]。在阿拉伯的大城市里,不仅没有把有产者组织起来的商人协会或职业协会,也没有保护和管理小手工业者的手工业行会[99]。当时的城市与附近的郊区或农村混成一片,至多有邻里聚落或宗教互助会还能给居民生活提供一点微不足道的集体小天地。在虔诚的手工业者阶层下面,通常有一个在失业者和流氓无产者中间流动的犯罪团伙或乞丐团伙的地下世界[100]。唯一的制度化集团是神学家团体(ulemate),这个集团使得城市具有某种近似统一的性质。它兼有宗教和世俗的角色,具有能言善辩的宗教热忱,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调节和团结处于王公及其卫队统治之下的居民的作用[101]。但是,正是王公最终支配着城市的命运。伊斯兰城市是乱七八糟地发展起来的,既没有计划,也没有特许状,它们的命运通常取决于国家的命运,因为正是国家的发达才造就了它们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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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通常都出自游牧部落的世系。伍麦尔、哈木丹尼(Hamdanid)、塞尔柱、穆拉比、穆瓦希德(Almohad)、奥斯曼、萨非、莫卧儿等王朝的政治体制都是源出于沙漠游牧部落联盟。甚至阿拔斯哈里发国,从出身看可能是最带有城市和定居性质的,但也主要是从呼罗珊(Khorasan)地区的新移民部落中获得自己最初的军事力量的。同奥斯曼帝国一样,这些伊斯兰国家实际上都是由武士和掠夺者组成的。它们建立在征服之上,其原理和结构都是军事性的。在统治阶级中,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领域的民政管理机构从来没有成为主要部门。除了征税外,文牍官僚机构从来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国家机器基本上是职业军人的组合,是按照严格的中央集权的军团或更散漫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但无论哪种形式,它们通常都是由分摊给国有土地的税收供养的。典型的伊斯兰国家的政治智慧浓缩在统治手册的格言中:“眼前的世界不过是一个郁郁葱葱的花园,它的围墙就是国家,国家就是以君主为首领的政府,君主是得到军队协助的牧人,军队是靠金钱维持的卫队,金钱是由臣民提供的不可或缺的资源。”[102]这种直线推理逻辑具有很奇怪的结构后果。正是军事掠夺和对农业生产的轻视结合为一体,才造成了一种独特的现象,即奴隶禁卫军一再地凌驾于国家机器本身之上。奥斯曼帝国的德伍希尔迈不过是特殊的伊斯兰征兵体制的最发达、最精致的样板。这种体制在整个伊斯兰世界随处可见[103]。来自中亚的土耳其奴隶军官在呼罗珊建立了加兹尼(Ghaznavid)国家,后来在伊拉克支配了衰落的阿拔斯哈里发国家;努比亚(Nubian)奴隶军团操纵了法蒂玛哈里发国家,来自黑海的切尔克斯和土耳其奴隶组成了埃及的马木路克国家;斯拉夫和意大利奴隶统帅了西班牙伍麦叶哈里发国的最后一批军队,而且在安达卢西亚陷落后建立了自己的一些“泰法”王国(taifa,西班牙语:帮派或党派,特指此时的小王国拥戴者——译者注);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奴隶组成了沙·阿拔斯(Shah Abbas)统治时期的波斯萨非国家的精锐禁卫军团[104],这些宫廷军团的异族奴隶性质是符合这些前后相继的伊斯兰政权的奇怪结构逻辑的。这是因为建立这些政权的游牧部落武士在完成征服后不可能长久地维持他们的贝督因主义:在定居以后,氏族和流动放牧方式一起消失了。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转变成靠世袭地产生活的乡间贵族,或组织成民政机构的文牍官僚。对农业和文牍的轻视传统起了作用,而他们的独立不羁也使得他们抗拒严格的军事等级制度。因此,新建的王朝一旦稳定下来,就一再地建立特殊的奴隶禁卫军,作为常规军队的核心。由于农业中很少有农奴,充当禁卫军奴隶就可能变成一种荣耀。实际上,各种伊斯兰禁卫军是当时所能设想到的最接近于纯粹军事精英集团的事物,它们脱离任何农业或放牧业的角色,与任何一种氏族组织都没有关系,因此在理论上有可能无条件地效忠于统治者。它们这种奴隶制是实现军人服从的保证。当然,在实践中,它们也有可能篡夺最高权力。这种奴隶制的盛行是一个标志,表明伊斯兰世界往往缺少地域性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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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社会特征在穆斯林历史的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的表现总是不平均的;但是,从表面上看,至少是同东方其他主要帝国文明相比,大多数伊斯兰国家有一种同质的相似性。但是,这绝不是说,伊斯兰历史纯粹是一种循环往复。相反,伊斯兰历史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发展阶段性。7世纪建立在中东臣服领土上的伍麦叶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刚刚取得征服胜利的阿拉伯部落联盟,麦加的商人寡头集团在其中重新获得一种优越地位。大马士革的哈里发国家把在叙利亚、埃及和伊拉克的大城市之外的军营城镇里多少有些自治权的武士酋长协调起来。阿拉伯沙漠军队独享中央财库的津贴、税收豁免权和军事特权。在很长时间里,民政机构丢给原来的拜占庭和波斯官员掌握。后者为自己的新主人管理具体的行政事务。[105]皈依伊斯兰教的非阿拉伯人(以及贫穷的、边缘化的阿拉伯人)只能处于低贱的“被护民”(mawali,音译为“马瓦利”——译者注)等级,必须交纳沉重的赋税,作为小手艺人、仆人和步兵,为部落营地服务。这样,伍麦叶哈里发国家在中东建立的是一种“阿拉伯政治统治权”[106],而不是一个伊斯兰教徒兄弟世界。但是,由于征服成果逐渐稳定,阿拉伯武士统治阶级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当帝国内的原住民纷纷皈依伊斯兰教后,他们的种族排他性以及对穆斯林民众的经济剥削引起信仰同一宗教的马瓦利越来越强烈的不满,而且后者在人数上很快就超过了他们[107]。北方集团和南方集团之间的部落纠纷也削弱了他们的团结。与此同时,在偏远波斯的边疆移民对于迫使他们服从的传统行政方式也十分反感。似乎正是这个定居社会掀起了最后一次反对立足叙利亚的大马士革国家的起义。这次民众起义的成功是凭借着波斯和伊拉克马瓦利的普遍不满。有组织地进行反对伍麦叶王朝统治的秘密宣传,利用什叶派异端的宗教狂热,尤其是煽动起马瓦利对伍麦叶王朝狭隘的阿拉伯主义的仇恨,这一切最终引发了这场政治革命。这场革命从呼罗珊发源地向西迅速扩展,横扫波斯和伊拉克,最终导致阿拔斯家族掌握政权。[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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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拔斯哈里发国家标志着阿拉伯部落贵族统治的结束;在巴格达建立的新国家机器是由波斯行政官员来维持的,由呼罗珊禁卫军来护卫的。由于建立了稳定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实行了统一纪律,新哈里发国家拥有比前人大得多的中央集权的权力,成为一个政治专制体制。[109]它逐渐抹掉自己原来的异端色彩,鼓吹正统教义,自称神授权威。在阿拔斯王朝统治下,伊斯兰的贸易、实业和科学都如火如荼,十分发达;在9世纪初的鼎盛时期,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繁荣昌盛的文明。[110]在大城市里,商人、银行家、工场主、投机商和包税人积聚了巨额财富;城市手工业行业繁多,兴旺发达;农业中也出现了一个商业部门;远距离海运船只往来于大海之上;天文学、物理学和数学从希腊传入阿拉伯文化。但是,阿拔斯帝国的发展比较快地就达到了自己的极限。尽管8世纪和9世纪商业异常地繁荣,但在工业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生产力的革新,科学研究的开展也几乎没有造成什么技术进步。当时最重要的发明可能是三角帆船,这种运输革新仅仅便利了贸易;当时最重要的经济作物——棉花——是伊斯兰教传播之前的土耳其斯坦流传下来的;当时最新的工业——造纸业——的配方是从外面由战俘中的中国人带来的。[111]商业活动的规模和热度远远超过生产本身,最后导致了哈里发国家内部一系列爆炸性的社会和政治矛盾。行政机构的腐败和贪赃枉法是同对农民的横征暴敛相辅相成的;普遍的通货膨胀打击了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在种植园的奴隶劳动力中,集中了大量走投无路的穷人。当政权的内部状况每况愈下时,职业的土耳其禁卫军就篡夺中央的权力,成为抵制自下而上的各种社会暴动的军事屏障。9世纪后期和10世纪,一系列起义和阴谋活动震撼了整个帝国结构。僧祇奴(Zanj slave,黑奴——译者注)在下伊拉克发动起义,在15年间多次击败正规军,直至最后遭到镇压;一个什叶派的分离派别,卡尔马特派(Qarmatian)运动在拜赫赖因(Bahrein)建立了一个平等的奴隶共和国;另一个什叶派运动,伊斯玛仪派(Ismaili faith)在整个中东地区四处进行推翻现存体制的活动,最终在突尼斯夺取了政权,然后在埃及建立了一个对立的帝国,法蒂玛哈里发国家。[112]此时,阿拔斯王朝控制下的伊拉克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已无可挽回地衰落了,整个伊斯兰世界的重心转移到埃及的新法蒂玛国家,后者是当时社会大动荡的胜利者,开罗(Cairo)的奠基者。
原书页码:509-510
与以前的阿拔斯王朝不同,法蒂玛哈里发国家在夺取政权后没有同自己的非正统教义决裂,而是逐渐将之推广。奴隶种植园再也没有恢复;但是在法蒂玛王朝时期的埃及,农民的流动受到更严格的控制。无论对印度还是对欧洲的国际贸易得到大规模的恢复;埃及在11世纪和12世纪的商业繁荣再一次显示了阿拉伯商人阶级的国际开创能力以及阿拉伯手工业者传统的技艺。但是,在穆斯林世界里,经济和政治的优势从底格里斯河(Tigris)转移到尼罗河,这意味着,有一种新的推动力将会影响到伊斯兰世界发展的未来路线。这是因为埃及法蒂玛帝国的脱颖而出,从地理上看,是更接近地中海中部和中世纪欧洲的一个结果。“对欧贸易的影响是决定一切的。”[113]从一开始,在10世纪的突尼斯,法蒂玛王朝就同印度商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突尼斯的商业繁荣成为它后来征服埃及的基础。西欧封建主义的昌盛此后对伊斯兰世界的这一支脉一直是一种必须正视的历史现实。最初,同意大利城市的海上贸易加速了开罗的经济成长;法兰克骑士侵入黎凡特地区,颠倒了阿拉伯文明在中东的整个战略均势。在受益于贸易之后,接踵而来的是十字军的打击。伊斯兰历史的一个重大分水岭近在眼前了。
早在11世纪中期,土库曼游牧民族就踏遍了波斯和伊拉克,夺取了巴格达,而来自汉志的阿拉伯贝督因人则蹂躏了北非,攻陷了凯鲁万。这些塞尔柱人和希拉里人的入侵,暴露了穆斯林定居世界广大地区的弱点。无论在马格里布,还是在中东,他们都不能建立稳定的新秩序。塞尔柱人夺取了耶路撒冷(Jerusalem)和大马士革,却不能巩固自己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统治。12世纪,基督教在地中海地区的突然进攻,促成了中东地区的一次普遍的战略危机。由于在叙利亚—巴勒斯坦沿海地区的支离破碎的小国遭到惩罚性的失败,伊斯兰世界的边界第一次退缩了。埃及,这个地区阿拉伯财富和权力的中心,此时面临着直接的进攻。与此同时,法蒂玛王朝也到了腐败和没落的最后阶段;到1153年,十字军的势力进逼西奈半岛(Sinai)。但是,就在这一片混乱之中,一种新的穆斯林政治秩序开始出现,从而开始了伊斯兰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面对着西方的扩张主义,伊斯兰世界的反应似乎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即在新的种族统治者的主持下,中东的主要国家结构极端地军事化了,该地区的经济非商业化了。1154年,努尔丁(Nural-Din Zangi),一个土耳其奴隶士兵的孙子,阿勒颇和摩苏尔(Mosul)的总督,夺取了大马士革。从此,基督教和穆斯林争夺对开罗的控制权便决定着整个黎凡特地区的命运。在尼罗河三角洲的角逐中,努尔丁派到南方的库尔德人军官萨拉丁(Saladin)赢得胜利。他征服了埃及,摧毁了法蒂玛哈里发国家,建立了土耳其类型的阿尤布王朝。萨拉丁很快就控制了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并坚决击退了十字军,收复了耶路撒冷和巴勒斯坦的大部分地区。欧洲人从海上反攻,重新建立了十字军的飞地。13世纪上半期,十字军分别于1219年和1249年两次从海上进攻,侵入埃及,占领达米埃塔(Damietta)。但是这些进攻最终是毫无建树的。基督教在黎凡特主要地区的存在最终被一个军事统帅拜巴尔斯(Baybars)所结束。拜巴尔斯建立了一个彻底的土耳其马木路克苏丹国,[114]其势力从埃及扩展到叙利亚。与此同时,塞尔柱人在北方征服了阿纳托利亚的大部分地区;奥斯曼王朝正在小亚细亚崛起。在伊拉克和波斯,蒙古和帖木儿的入侵,建立了鞑靼人和土库曼人国家。趁中世纪晚期欧洲封建主义大危机之时,伊斯兰扩张掀起了一次新浪潮,直至四个世纪后才停顿下来。当然,这次扩张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是,攻占君士坦丁堡以及奥斯曼帝国深入欧洲。但是,近代早期新突厥诸国的普遍的结构特征对于整个伊斯兰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伊拉克的大塞尔柱苏丹国,尤其是埃及的马木路克苏丹国,是这些政权在中世纪晚期的原型;土耳其奥斯曼、波斯萨非和印度莫卧儿等大帝国代表了其完成形态。
原书页码:511-512
在这几个帝国里,似乎正是伊斯兰政治秩序的土耳其化,决定性地加强了阿拉伯体制原有的军事性质,而牺牲了其商业因素。中亚的土库曼游牧民族自11世纪起一浪接一浪地侵入穆斯林世界。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显然很类似于出自西南亚的,在更早的时候横扫中东的阿拉伯贝督因人。正是由于肥沃的新月地带(Fertile Crescent)上下两大游牧地区的历史汇聚,使得伊斯兰文明在突厥人征服后还基本上保持了连续性:这是因为新来者因自己的历史背景而比较容易适应伊斯兰文明的基调。但是,中亚和阿拉伯的游牧生活也有一些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也给后来的穆斯林社会格局留下了烙印。伊斯兰教的发源地阿拉伯是沙漠和城市、商人和牧民的结合体,是古代文明的剩余遗产的继承者,而在提供了土耳其、波斯和印度的征服者的中亚草原,城市很少,商业也微乎其微。从里海(Caspian)到帕米尔高原(Pamirs)之间的外药杀河区(Transoxiana)一直是人口稠密而城市较少:博卡拉(Bokhara)和撒马尔罕(Samarkand)位于通向中国的长途贸易要道上,比麦加和麦地那更富裕。阿拉伯人称这个富裕地带为“马瓦兰那尔”(Mawarannahr)。但是,这个地带在历史上受伊朗文化影响。越过这个地带,就是一片广袤空旷的高原、大山和森林,一直绵延到蒙古和西伯利亚;那里根本没有城市,而是孕育出一个又一个阿尔泰(Altaic)游牧部族——塞尔柱人、达尼什曼德人、乌古思人(Ghuzz,在中国史籍里称“九姓回鹘”部族——译者注)、蒙古人(Mongols)、卫拉特人(Oirots)、乌兹别克人(Uzbeks)、哈萨克人(Kazakhs)、吉尔吉斯人(Kirghiz)。他们接二连三地喷发出来,从而使得中亚地区的突厥世界根本不可能稳定下来。阿拉伯半岛相对小一些,而且被大海所包围,因而从一开始就被海上贸易所环绕。另外,它的人力资源也极其有限。实际上,在7世纪和8世纪的最初征服后,在以后的伊斯兰历史上(直至现在),阿拉伯本身已在政治上完全无足轻重了。相反,中亚是一个与海洋隔绝的巨大陆地,是不断孕育出好战的流动民族的发源地。[115]因此,自中世纪晚期起,由于新的突厥人占了优势,古典伊斯兰文明内部游牧和城市传统之间的平衡发生了变化。战争组织变得更坚实了,而商业活动减弱了。这种变化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处处一样的,但是总的方向确实如此。另外,十字军之后伊斯兰世界新陈代谢机制的缓慢变化也不仅仅是由于内部的因素,外部因素——战争和贸易——也同样重要。
原书页码:513
中亚的土库曼游牧部族最初在中东之所以能够确立他们的优势,是由于他们娴于骑射,这种技艺是挥舞长矛的阿拉伯贝督因人所没有的。但是近代早期帝国的军事实力则是凭借着用火枪装备起来的、以炮兵为后盾的常规陆军:火药是实力的关键。14世纪晚期,埃及的马木路克国家首先采用重型火炮攻占城池。但是马木路克军队的保守的骑兵传统阻碍了对野战炮兵和毛瑟枪的使用。奥斯曼人之所以能够征服埃及,恰恰是由于土耳其的火绳枪手优于马木路克的骑兵。到16世纪中期,奥斯曼帝国学习欧洲,完善了毛瑟枪和火炮的使用。萨非帝国军队在恰尔德兰(Caldiran)败于奥斯曼的火炮后很快就懂得了火器的重要性,开始用最新火炮装备自己。印度莫卧儿军队从巴伯尔(Babur)远征之初起就使用炮兵和毛瑟枪。[116]实际上,新的突厥国家之所以明显地比伊斯兰早期阿拉伯国家更稳定、更坚实,原因之一就是在中东地区火药普及了。奥斯曼军事机器即使在巴尔干和黑海地区丧失了战略主动权很久之后依然能够顶住欧洲人的进攻。萨非和莫卧儿军队最终制止住土库曼人对波斯和印度的进一步侵略,在16世纪击败了占领马瓦兰那尔的乌兹别克游牧部族,从而形成了一个防波堤,保护三个伊斯兰大帝国,免受中亚动乱的侵害。[117]当时,近代早期这三个帝国的优势不仅仅在技术方面,它们在行政和政治方面也具有优势。在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的治国之道在组织方面比阿拉伯世界更先进,它对中东的征服给该地留下了一些持久耐用的统治经验。奥斯曼、萨非和莫卧儿的军队在鼎盛时期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纪律和训练。它们的行政机构也更为严密。阿拉伯传统的依奇塔基本上是一种寄生的财政体制,它不是加强而是涣散了城市受益者的军人使命。而新的奥斯曼提马尔或莫卧儿贾吉尔封地则是同武士服役的义务更严格地结合在一起的,巩固了更正规的军事指挥体系等级制度。另外,在这些突厥政治体制中,国家对土地的垄断获得了新的活力,因为在土地产权的规定和支配方面,更纯粹的游牧传统比以往更占上风。巴格达第一位塞尔柱统治者的著名大臣尼札姆·穆尔克(Nizam-ul-Mulk)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苏丹)土。奥斯曼君主的土地权利之大是举世闻名的。萨非君主重申了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权利。莫卧儿皇帝根据自己对所有农村耕地的权利而实施了一种残酷剥削的财政制度。[118]苏莱曼、阿拔斯和阿克巴(Akbar)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着任何哈里发不曾有过的更大的皇帝权力。
原书页码:514-515
另一方面,“中介性”的古典伊斯兰文明中的商业活力此时逐渐削弱了。当然,这种变化是同欧洲贸易的兴起有连带关系的。在军事上把十字军从黎凡特驱逐出去,但并没有因此恢复穆斯林在东地中海的商业主宰地位。相反,早在12世纪,基督教的船队已在埃及水域赢得一种支配地位。[119]在陆地上由萨拉丁和拜巴尔斯所体现的库尔德—土耳其人的反攻虽然取得胜利,但这是以有意地放弃海上霸权为代价的:为了阻止欧洲人重新登陆,阿尤布和马木路克统治者们被迫毁掉港口,破坏巴勒斯坦的沿海地带。[120]相反,在16世纪,奥斯曼国家则建立了大规模的耀武扬威的海军,大胆地利用希腊水手,从而重新控制了东地中海地区,并且从北非的海盗基地出发劫掠西地中海地区。但是,奥斯曼的海上霸权是比较短暂的,其范围一直局限于战争和抢劫,从来没有发展成一种商业性海上霸权,而且始终过分依赖于下属集团的技能和人力。而恰恰在16世纪初,当马木路克的埃及被奥斯曼帝国所吞并,使其势力第一次直接伸展到红海之时,实现地理大发现的葡萄牙航海者绕过了整个伊斯兰世界,以东非、波斯湾、印度次大陆和马来、印度尼西亚群岛为基点,环绕印度洋,形成战略崛起之势。此后,西方列强永远支配了国际航运通路,而各伊斯兰帝国则丧失了它们的前辈曾从中大获其利的海上贸易。这种变化所造成的恶果极其严重,这是因为中世纪阿拉伯各国经济的繁荣主要是在交换领域而不是生产领域,是贸易而不是制造业。而这二者之间的背离也正是它们在中世纪晚期遇到危机,欧洲经济能够趁机顺利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因。[121]与此同时,尊敬商人的阿拉伯传统没有被后继的突厥人所继承。蔑视商业是这些新国家的一个普遍特征。它们的商业政策最好也不过是容忍,否则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城市商人阶级。[122]在近代早期的君士坦丁堡、伊斯法罕和德里,毫无中世纪巴格达或开罗那种热烈气氛。外来的少数民族——希腊人、犹太人、亚美尼亚人或印度人——通常在贸易和银行业承担着主要角色。在奥斯曼领土上,第一次出现了手工业行会。这种行会是政府控制城市居民的工具。[123]它们通常成为神学和技术蒙昧主义的渊薮。随着时间的推移,晚期诸帝国的法律体系通常也重新僧侣化,宗教教义也获得了高于以前的世俗习俗的行政力量。[124]萨非王朝的偏执特别强烈。
原书页码:516-517
军事上的僵化、意识形态的狂热以及对商业的冷漠因此就成为土耳其、波斯和印度政府的一般准则。在欧洲殖民扩张即将制服穆斯林世界之前,主要的伊斯兰国家已经感受到西方的双重压力。尽管自地理大发现起它们在经济上已被超过,但是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在从巴尔干到孟加拉(Bengal)的广大地区,它们依然在战争和传教方面拥有优势。在领土方面,伊斯兰的边界继续在东方扩展。但是在东南亚,新的传教胜利掩盖了在汇合起来的古典穆斯林文明的大地上的人口停滞或减退。根据多数乐观的估计,从摩洛哥(Morocco)到阿富汗(Afghanistan),从撒哈拉到土耳其斯坦,在这广袤的地区原来总共大约有4 600万人口,在1600年以后的两个世纪里,实际上只是稍有减少。[125]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传教胜利是穆斯林世界的广度延伸,但不能弥补其深度人口繁殖力的减弱。这种情况恰与当时欧洲和中国形成一种反差,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17世纪的各伊斯兰帝国,即便是在耀武扬威之时,在整个旧世界人口格局中也处于一种隐蔽的劣势。
马克思特别予以关注的莫卧儿帝国,尽管在诸穆斯林帝国中距离欧洲最远,其居民伊斯兰化程度最低,而且与土耳其和波斯那种同质社会相比,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更丰富多彩的画面,但是它也显示了晚期穆斯林国家的大部分特点。早在17世纪,它在行政管理方面同奥斯曼帝国的相似性就使贝尔尼埃感到吃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著农民有世世代代占有份地的保障(如同土耳其的制度),但是他们没有任意处置或转让的权利;凡不能耕种好自己份地的农夫将会受到国家的剥夺。[126]农村没有公共土地,社会种姓等级和悬殊的经济差异已经使之分化。[127]国家以“地赋”的名义剥夺农民全部收成的一半以上。[128]地赋往往是货币形式,或者是可以由国家转手出售的实物。这就导致了农民广泛种植经济作物(小麦、棉花、蔗糖、蓝靛或烟草)。与20世纪相比,那时印度的土地相当肥沃,农业生产力也不低;渠道灌溉是微乎其微的,降雨和池塘水井就能够保持土壤的湿度。[129]但是,莫卧儿国家给农村居民造成的巨大税收压力,导致农村的高利贷盘剥和沉重债务,因而越来越多的农民背井离乡。
原书页码:518-519
莫卧儿国家机器的顶端是曼沙达尔(mansabdar,莫卧儿帝国按军事方式设置的官员——译者注)精英阶层。他们是按复杂的等级体制组织起来的大约8 000名军官。他们以贾吉尔形式或其他临时性赏赐获得皇帝所分配的大部分地赋。1647年,有445人获得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60%以上;其中73人就占有大约37.6%的份额。[130]从种族上看,曼沙达尔集团主要是异族人——大多是波斯人、图兰人或阿富汗人;阿克巴时期的曼沙达尔有70%是在外国出生的,或是外国人的子弟;其余的是当地“印度”穆斯林或信印度教的拉杰普特人(Hindu Rajput)。到1700年,印度出生的穆斯林所占的比例大约上升到总数的30%。[131]世袭的连续性是极其有限的。曼沙达尔的任命完全听凭皇帝的个人意志。这个集团不像贵族集团那样拥有横向的社会团结,尽管其最高成员被授予“贵族”头衔。他们成分复杂,而且种族意识明确,并因此而常常发生内讧。他们之所以聚到一起,完全是因为他们都服从皇帝。曼沙达尔居住在城市里,负责供养20万骑兵——这是莫卧儿国家的军事实力所在。供养这些军队,大约需要花掉他们从贾吉尔封地获得的收入或从中央财库领取的银饷的三分之二。贾吉尔的平均期限不超过三年,然后由皇帝随心所欲地重新分配。皇帝不断地调换贾吉尔持有人,以防止后者安土重迁。在农村里,与这种制度相交错的是柴明达尔即农村当地的权势者,他们掌管随从步兵和牲畜,被授权征集农民的微量剩余产品,在印度北部大约为上缴国家的地赋的10%。[132]
农业赋税绝大部分都消费在城市里了。宫廷和曼沙达尔在宫殿、花园、果园、奴仆和奢侈品上的花销是极其奢糜浪费的。城市化的程度因此也是比较高的,大约有10%的人口住在城市里。17世纪初,有些旅游者甚至认为印度的主要城市比欧洲的城市还要大。城市的劳动力基本上是穆斯林;手工业行业繁多,而且工艺精湛。这些手工业在某些地区还产生了商业资本控制下的“散机制”(putting-out system)。但是仅有的一些使用雇佣劳动的大型工场则都是皇家或“贵族”的恰尔哈那(karkhana),它们完全是为家庭消费而生产。[133]商人的财富总是有可能被君主粗暴地没收;原始工业资本始终未能发展起来。莫卧儿国家这个统治阶级进行经济剥削的主要工具延续了150年之久,最后被农民起义、印度教分离主义运动和英国人入侵而颠覆。
原书页码:520
五
前面的论述稍嫌简略,但似乎已经抓住了伊斯兰社会史的某些关键因素。而中华文明的特点和历程则显示了一系列与伊斯兰世界的发展历程所不同的特点。在此我们没有篇幅来讨论古代中国漫长而复杂的演进,即从公元前1400年青铜时代的商朝到公元前5世纪周朝结束以及公元前3世纪统一的秦王朝的形成。帝国体制成为整个中国政治史的特有标志。在帝国体制出现前文明的文字记载已延续了大约两千年之久。在此我们只须对于这种丰富的物质遗产作一个简略的概述。
原书页码:521
汉文明的摇篮是中国的北部和西部,其经济是建立在旱地作物种植的基础上的;古代中国的主要作物是小米、小麦和大麦。但是,在这种人口密集的农业的架构内,中华文明很早就在华北和西北的黄土高原与河谷发展了对于粮食生产十分重要的水利系统;在公元前3世纪秦王朝时期,就兴建了第一批输导河水灌溉良田的渠道。[134]在沿着北部向东伸展的黄河流域,继之而来的汉王朝为了控制洪水泛滥而辅助修建一系列堤坝和水库,变水害为水利;[135]水车也发明出来了;[136]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南方第一次出现了耕种水稻的梯田。[137]但是,在这一时期,农业经济依然以小米和小麦等旱地作物种植为主。在秦汉时期,政府为了迅速运送漕粮而兴建运河——在世界上也可能是第一次。实际上,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国家一直把具有财政和军事(后勤)功能的水路交通放在优先于农业灌溉系统的地位。[138]但是,除去水利工程技术之外,其他早期农村的关键性技术一般也早于欧洲。公元前2世纪,大约与罗马同时发明了水磨。但是,手推车的发明是在公元3世纪,则比欧洲早1 000年;马镫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使用的;公元5世纪,由于出现了轭具,牲畜的挽力大大地提高了;公元7世纪,一批拱桥兴建起来。[139]更令人瞩目的是,早在公元前五六世纪,中国的铸铁技术就开始出现,而欧洲只是到中世纪晚期才开始使用铸铁;实际上,中国从公元前2世纪起就开始生产钢了。[140]因此,从很早的时候起,中国的冶金技术就在世界上遥遥领先。另外,古代中国还开创了三个行业:丝绸生产起源于极早的时期;公元1至2世纪,发明了造纸术;到公元5世纪,制陶技术已经相当完善。[141]在经历了公元3世纪到6世纪的地方割据和混战后,这些令人瞩目的技术为第一个强大的王朝帝国——唐朝——持久地统一中国提供了物质基础。唐王朝通常被认为是中华帝国文明的坚实而明确的开端。
原书页码:522
唐代帝国的土地制度在许多方面很奇怪地接近于后来欧洲思想家,包括马克思,所想的亚细亚原型。根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准则,国家在法律上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142]农业耕作是基于所谓的“均田”制。这种制度上承自北魏,由政府强制推行。实行程度之高,令后世的史学家惊叹不已。国家授予农民夫妇的永业份地一般为13.3英亩,期限为一生有劳动能力的时间,附有的义务是交纳实物赋税,主要是粮食和绢布,以及提供劳役;份地的五分之一用于桑麻生产,可由后代继承,其余的土地在人老后由国家收回。[143]这种制度的主要宗旨是,扩大农业生产,遏制贵族地主私人大地产的形成。国家官员也分得维持生活的公共土地。对一切土地和劳动力的仔细清查,是这种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国家在农村实行精细的控制,而这种行政控制在城市里(从帝国首都长安做起——长安的居民大概超过了100万人)可以说是更加严格。唐代早期的中国城市由国家加以严格规划和管辖。它们通常是按照几何学修建的,四周有护城河与城墙环绕,城内分成方方正正的行政区(古称“里”或“坊”——译者注),各区之间被高墙分割,通行的大门白天有卫兵把守,晚间各区之间实行宵禁;官府所在地由双重高墙环绕,同城市其他部分分开。[144]市民未经许可而闯入这些禁地,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原书页码:523
国家机器对城乡实行严密监督,而国家机器本身最初则是由一个军事贵族集团控制着。这个军事贵族集团是在前一个时代的内战中崛起的,依然保持着世袭骑士贵族的传统和观念。唐代在最初一百年间实际上掀起了一个汉人征服北部和西部的浪潮。这一次大扩张基本上是由唐朝骑兵完成的,这支由好战贵族指挥的骑兵靠着精心饲养优良战马而得以保持充沛的战斗力。[145]新帝国的保安体系是靠着军屯府兵,后者被授予耕地,负有保卫之责;但是从7世纪起,帝国开始需要大规模的常备军单位来戍边。战略上的扩张主义是同文化上的世界主义相辅相成的;由于佛教成为国家宗教,重大的外来影响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决定了官方意识形态。但是,与此同时,整个国家机器本身的面貌也开始经历了深刻而持久的缓慢变化。在唐代,诞生了中华帝国特有的文官机制。从7世纪中期起,有史以来第一次通过公开考试制度来招收政府体制中的高级官员,尽管大多数职务依然是通过世袭特权或推荐由传统贵族家庭来填充。“监察部”(御史部)是一个独立的文官部门,负责批评和检查帝国主要官僚机构的工作,以确保运作和政策合乎规范。[146]到唐代中期,科举制度逐渐吸引了大量的生员,文官由此在政治上崛起。国家机器的军事部门尽管后来造就了一系列篡权的将军,但再也没有在中华帝国体制中占据主要位置。游牧征服者——突厥人、蒙古人和满人——先后席卷中国大地,凭借自己在各地的驻军建立了政权,但是这些军队一直处于正规的政府行政部门之外,而后者的生命力总是比它们长。因此,文牍官僚机构就逐渐成为中华帝国国家的一个永久的标志。
原书页码:524
唐朝的土地制度很快就瓦解了。由于农民涌向未经官方登记的无人土地,再加上富人积极垦荒和官员违法兼并土地,均田制废弛。到756年,正当中国在国外的势力因阿拉伯人和维吾尔人在突厥斯坦的胜利而被削弱之时,发生了蕃兵将领安禄山的叛乱。这次叛乱是一次致命的打击。稳定的王朝顿时乱作一团;帝国边界因藩属民族起义而萎缩;国内秩序土崩瓦解。8世纪中期的尖锐危机完全破坏了分配土地的登记程序,实际上结束了农村的均田制。安禄山叛乱发生后的五年时间里,登记的户数减少了80%。[147]乡绅、官吏的私人大庄园出现了。它们不是连成一片的地产,而是在管家的监督下由佃农、雇工,偶尔还有奴隶耕种的小片土地的集合。地租通常占佃农收获的一半,这种剥削的程度比国家对均田制下的土地征收的赋税要高得多。[148]税收制度也从按人丁固定的实物税和徭役转变成用货币或粮食交纳的财产和土地累进税;由于商业交易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的间接税变得越来越有利可图了。[149]唐代以前的中国基本上是物物交换经济,唐代经济本身经常缺少铸造钱币的铜,因此部分地使用丝绸作为交换媒介。但是,9世纪中期的剿灭佛教寺院运动(史称“灭佛”——译者注)收缴了大量的铜,促进了货币流通。这种措施部分地是因唐代后期统治者的排外情绪而造成的。王朝在8世纪中期危机后的复兴也伴随着一种对外来宗教机构的新的敌视情绪,从而结束了佛教在中国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支配地位。注重道德、反对狂热的儒家世俗保守主义取而代之,成为帝国秩序的主要官方学说。从此以后,中华帝国一直基本上保持着其合法性证明体系的世俗性质。这种文化变迁背后的动力则主要来自于南方绅士。后者为文官机构提供了最重要的队伍。帝国从中亚和满洲—朝鲜后撤,从而大大削弱了更容易接受外来影响的北方和西北的旧军事贵族,加强了士绅在国家中的地位。[150]与此同时,人口和财富也逐渐南移,转到长江下游。精耕细作的水稻生产第一次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秧田的发展使得休闲地不再必要,从而大大增加了产量。
原书页码:525-526
从10到13世纪,在继之而来的宋代,整个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唐代的最后阶段,中央朝廷权力土崩瓦解,各地叛乱蜂拥而起,北方蛮族频繁入侵,北方和西北的传统军事贵族也被彻底荡涤了。宋代中国的统治阶级在社会来源方面基本上是新的,是前一个朝代的文官体制的后裔。此时,他们变成更广泛、更稳定的士绅阶层。国家机器分成三个部分:民政、财政和军事,各有各的晋升渠道。各省的行政机构也经过改组,得到加强。因此,官僚机构比唐代官僚机构更庞大,在宋代的头100年间就扩大了1倍。10世纪,一种正规的官僚体制建立起来,通过科举进入官场,根据品行评定和考察推荐而晋升。为通过科举制度进行的训练变得更为严格,及第者的平均年龄从25岁左右上升到35岁左右。科举士人很快就主宰了除军队外的国家各部门;军职在形式上也有与文职相似的级别,但实际上远没有那么荣耀。[151]到11世纪,大多数有职有权的官员都是科举士人,他们通常住在城里,遥控由管家经营、由依附佃农耕种的农村地产。这种大地产在江苏、安徽和浙江等地特别多,因为这些地方是进士和国家高级官员的大本营。[152]耕种这些地主土地的农民要交纳劳役租和实物租,同时他们的流动也受租佃契约的束缚。毫无疑问,在宋代农业中,这种庄园制度及其对劳动力的束缚是极其重要的。另一方面,在这些庄园之外,可能有60%或更多的农民成为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153]正是他们承担了农村赋税的主要负担。在宋代法律学说里国家名义上保留着对全部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从这时起只是徒有其名了。[154]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尽管还受到某些重要限制,但一直是中华帝国的社会特征。
原书页码:527
土地私有制的兴起是与中国农村的重大进步相吻合的。定居和农耕的重心向生产水稻的长江下游地区的转移是同第三种水利系统——淤积沼泽地的排水和湖底的围垦——的迅速发展相辅相成的。灌溉工程的总体水平有了令人瞩目的提高,宋代平均每年的灌溉范围超过前一个朝代两倍以上。[155]除了公共工程外,宋代地主还对大规模垦荒进行投资。的确,土地私有制的兴起同水稻生产在整个中国农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宋代同时发生的两个新现象。从此以后,大多数灌溉工程始终是地方性的,几乎不需要中央政府的干预。[156]一旦长江地区更高生产力的水田农业得以确立,地主和乡民就主动承担起大部分的灌溉工程。正是在这个时期,更复杂的、以水为动力的抽水、磨面和脱粒的机器变得普及了。犁、锄、铲、镰等农具得到传播和改进。从越南引进了早熟的“占城稻”;小麦的单产翻了几番。[157]麻、茶和甘蔗等经济作物也开始普遍种植。总之,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人口密度也随之增加。自公元前2世纪起,中国人口基本上在5 000万左右徘徊,但是从8世纪中期到10至13世纪大概增加了1倍,大约达到1亿左右。[158]
原书页码:528
与此同时,采矿业和冶金业也有快速的进步。11世纪,煤炭生产蓬勃发展,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都比传统燃料大得多,产量也达到很可观的水平。冶铁业的技术已极其精熟(鼓风机被普遍使用),到19世纪前中国的铸造工场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这些关键性的进步也刺激了需求。1078年,北宋生铁产量大约是在7.5万吨到15万吨之间,在200年间增加了11倍。11世纪中国的生铁产量很可能相当于18世纪初整个欧洲的生铁产量。[159]冶铁业的迅速成长促使各种农具得以普及,兵器制造业得以扩大。这个时期出现了一批令人惊讶的新发明。火药武器开始应用于战争;印刷开始使用活字版技术;指南针成为航海工具;机械时钟开始出现。[160]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这三四项最著名的技术发明在中国早已出现。水渠闸门、尾舵、蹼轮等等,使航运得到进一步改善。[161]陶瓷业发展迅速,陶瓷第一次超过丝绸,成为帝国的主要出口商品。铜币的流通迅速扩大,私人钱庄和国家都开始发行纸币。农业和工业的进步导致了一次巨大的城市化浪潮。到1100年,中国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大概有5个之多。[162]这些庞然大物主要是自发的经济成长的产物,而不是官僚有意规划的结果。它们的特点是城市布局远比过去自由多了。[163]11世纪,宋朝首都开封取消了宵禁,帝国城市的旧式市坊格局被更富于流动性的街市体制所取代。商品性农业的兴起、采矿业的繁荣、冶金业的发展以及银行信贷的新技术,使城市里的新商业社区获益不浅。与唐代相比,铜币的发行量增长了20倍。由于航海技术取得一系列进步以及帝国首次建立了海军,长距离海上贸易的能力增强了。
原书页码:529
宋代整个中国经济面貌的急剧变化因12世纪中期女真人对中国北方的征服而显得更加突出。南宋帝国被迫同传统的汉化文明的中亚和蒙古内陆地区隔绝,从而把视野从内陆转向海洋。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与此同时,城市贸易的分量也相应地加重了。结果,有史以来,农业第一次不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11世纪,帝国从商业税和专卖制度中获得的收入已经同土地税持平;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在南宋的财政收入中,商业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164]这种新的财政状况不仅反映了国内外贸易的增长,而且体现了整个经济的制造业基础的扩展、采矿业的膨胀、农业商品作物生产的推广。阿拔斯哈里发的伊斯兰帝国在八九世纪一度是世界上最富有、最强大的文明;宋代中华帝国在11和12世纪无疑是地球上最昌盛、最先进的经济体。它的繁荣是更可靠地建立在农业和工业的多样化生产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主要依赖于国际贸易。宋代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种知识上的活跃,不仅有对古代中国历史的尊崇,而且还有对数学、天文学、医学、制图学、考古学以及其他学科的新研究。[165]此时支配了中国的士绅通常对体育活动和军事技艺持一种士大夫的轻蔑态度,而特别推崇文雅的消遣。在宋代文化里,对宇宙万物的思考同一种体系化的新儒学结合了起来。
原书页码:530-531
13世纪蒙古对中国的征服,是对在这个美好时代成熟的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活力的考验。最初,新的游牧统治者把中国北方大片地区“变成牧场”,农业普遍衰落了。后来,元代皇帝试图改善农业状况,但收效甚微。[166]工业创新基本上停滞了;元朝时期,最突出的技术进步可能是金属火炮的铸造。[167]城乡民众的赋税负担加重了;为了冻结社会结构,开始实行职业世袭制。租金和利率居高不下,农民债务日益沉重。尽管南方地主列队欢迎入侵的元朝军队,元王朝却对中国士大夫毫不信任。科举制度被废除了,帝国中央政府的权力加强了,省级行政机构被改组了,征税事宜承包给维吾尔人的团体,蒙古统治者极其倚重后者的行政和商业技能。[168]另一方面,元朝的政策鼓励商业活动,刺激商业发展。伊斯兰的商人从中亚滚滚而来,国际航运范围也扩大了。一种全国性的纸币开始发行。由于首都设在北京,展开了大规模向北方输送粮食的沿海运输;著名的大运河至此完全疏通,把国内重要的经济和政治中心都联结起来。但是,元朝的种族歧视政策很快就激起多数绅士阶级的反抗,而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纸币贬值以及地主压迫加重,促使农民掀起武装起义。14世纪,民众和民族大起义结束了蒙古人的统治,导致明王朝的建立。
原书页码:532
新的国家经过某些重大改革,振兴了士绅统治的传统政治结构。科举制度迅速得到恢复;但是实行了一种区域限额制度,只给南方生员大约40%的名额,以防止南方人垄断官职。江南大地主被迁徙到明朝的新首都南京,以便于政府控制;而历来制约皇帝的中书省被废除了。在明王朝统治下,整个国家的威权主义色彩变得越来越浓重,秘密警察和监视系统比宋代更残暴,分布更广,权限也更大。[169]宫廷政治越来越受到一批人数膨胀的宦官的操纵(完全不符合儒家关于君臣父子权力与责任的规范),陷入激烈的派系之争。由于官员朝不保夕,有职无权,士大夫官僚机构的统一性被削弱了,而通过科举取得功名的年龄也越来越大了。最初建立了一支有300万人的庞大军队,后来大部分被分散到军屯网络里。明朝的主要财政革新是,在城乡居民中普遍实行公共徭役;居民被编入受到严密监视的“保甲”单位,以保证公共徭役的完成。
在农村,宋代有限制的租佃契约逐渐消失,[170]而元代的世袭职业户籍保持下来,尽管不那么严格了。由于天下太平,租佃自由,农村的生产力再次取得惊人的进步。蒙古统治造成普遍的凋敝,而接踵而来的大起义也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明朝的开创者洪武皇帝主持了庞大的恢复农村经济的计划。根据帝国政府的命令,组织了复业垦荒,恢复和扩大了水利工程,并且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植树造林运动。[171]推翻元朝后,仅仅6年时间,中央财库收取的粮食实物税就几乎增加了两倍。这种自上而下的重建给予农村经济的最初动力引起了自下而上的、极其迅速的农业增长。由于水稻早熟品种和两季种植从长江下游向河北、湖南和福建推广,水稻种植逐渐在河谷和平原得到普及和改良;在西南地区,云南得到开发。南方的边缘地区开始种植从北方引进的小麦、大麦和小米。经济作物,如靛蓝、甘蔗和烟草的种植面积扩大了。在蒙古统治时期,中国人口大约下降到6 500万到8 000万,此时则由于经济进步而迅速回升,到1600年,大约达到1.2亿到2亿之间。[172]在城市里,丝织业、陶瓷业和榨糖业都有明显的发展;棉织品开始进入民间生活,取代了传统的麻织品。由于农民服装的改变,导致了新的棉布生产中心的出现:到明朝末年,松江地区的棉纺织业大约集中了20万手工业者。地区间贸易逐渐把全国连成一体,同时还出现了向新货币制度转变的趋势。15世纪中期以后,纸币因不断贬值而作废;随后,白银源源不断地从美洲(经过菲律宾)和日本流入中国,逐渐成为主要的交换媒介,最后,财政体制也基本上以白银为本位了。
原书页码:533
但是,明代经济最初的大跃进持续了不到100年。首先在农业中显露出对增长的制约:自1520年前后起,由于绅士阶级的农业投资利润下降,土地价格开始下跌。[173]此时人口的增长似乎也开始减慢。尽管由于某些旧手工业部门改进了生产方法,再加上白银的供给越来越多,城市在表面上依然商业兴隆、繁花似锦。但是,工业技术在更基本的层面没有表现出任何新的发展。明朝城市似乎没有任何重大的新发明,而某些早期的进步(时钟和报时钟)销声匿迹或被人遗忘。[174]纺织业改进了使用的原料,逐渐用棉花取代大麻。但是,与此同时却放弃了14世纪纺织麻布的机械纺轮——这是一个重大的技术倒退。在生产组织方面也是如此。宋代农村的麻布生产已经发展出一种由商人控制的“分包制”(putting-out system),而此时的农村棉纺织业通常则恢复到简单的农村家庭手工业。[175]15世纪初,中国的海军扩张达到顶峰;帆船吨位远远超过当时欧洲的小船;这些船只跨过大洋,抵达阿拉伯和非洲。但是到该世纪中期,海上远征的做法被放弃了;由于士大夫的普遍反对——预示了一种更广泛的官方退缩和蒙昧的态度,帝国海军彻底解散。[176]明代文化的排外主义和复古主义氛围最初表现在对蒙古人统治的反抗上,后来似乎导致了知识活动向语言学和文学的“转移”,对科学技术兴趣的减弱。在政治上,明代很快就又产生了一种多少有些熟悉的抛物线:宫廷奢华无度,官员贪污腐败,地主逃避交税,这一切使得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苦不堪言。农民的徭役可用税金顶替。由于国家面临外敌入侵,赋税逐年增加。日本海盗骚扰沿海地区,实际上终止了中国海军的短暂复兴;蒙古人卷土重来,骚扰北方,造成严重破坏;日本对朝鲜的远征,使得帝国军费支出甚糜。[177]因此,在16世纪,由于朝廷在政治上衰落,又需要大量的军事开支来弥补其政治软弱,经济和人口的增长逐渐停顿下来。到17世纪初,当满人侵占了中国东北时,明朝帝国内部已经岌岌可危:农村饥荒蔓延、饿殍遍野,军队纪律涣散、士兵弃甲逃亡。从陕西、四川到江苏,天下大乱,群雄并起,农民起义汹涌澎湃。
原书页码:534-535
因此,明代最后几个皇帝时期的中国内部状况早已为满族的征服准备了条件。经过两代人的不断进攻,通古斯人(指满族人——译者注)的八旗军队从沈阳打到广州。到1681年,中国大陆已被占领。新建立的清王朝在总体上又重蹈了前人的经济循环。在政治上,它的统治是元代和明代传统的混合。满族统治阶级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让八旗军队驻守各地,垄断最高军事指挥职权。[178]满族的总督(一度管辖两个省)通常凌驾于负责一个省的汉族总督之上。但是汉族绅士阶级基本上仍支配着民政机构;科举制度作了修改,统一了各省名额比例。帝国传统的文化审查制度变得更严格了。从1683年到1753年,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清政府减轻了赋税,遏制了腐败,维持了国内和平,推动了移民垦荒。美洲根茎作物——玉米、马铃薯、花生、甜菜——通过菲律宾引进中国,使得农民第一次有可能开垦土壤贫瘠的山地。农民向森林密布、只有原始部落居民的高山地区迁徙,开垦了大片土地。水稻品种继续得到改良,生长时间比宋代最初的早熟品种减少了一半。农耕面积和生产力再次猛然上升,使得人口也爆炸性地增长了,打破了以前的全部纪录。从1700年到1850年,中国人口增加了1倍或2倍,达到4.3亿。[179]欧洲的总人口从1750年的大约1.44亿增加到1800年的1.93亿,而中国的人口据计算从1741年的1.43亿增加到1812年的3.6亿。由于水稻生产的集约程度高于任何旱粮生产,因此造成了西方不可比拟的人口密度。[180]与此同时,满族的军事征服大大增加了农业开发和人口定居的潜在地域。中国的内陆边界在清朝军队和官员拓展下,深入到中亚。
原书页码:536
但是,到19世纪,经济开始出现停滞。由于水土流失,许多山地农田被冲刷破坏,许多灌溉系统被淤积淹没;在多数富裕地区普遍流行高地租和高利贷;农民的人口过剩已开始显露出来。[181]18世纪后半期,乾隆皇帝在位期间,清朝的军事扩张和宫廷的铺张奢华,使得赋税负担已达到难以承受的地步。1795年,西南爆发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经过八年的战斗才被镇压下去。城市的制造业也很快陷入越来越深刻的危机。18世纪,城市里曾再度呈现商业繁荣景象。在清朝太平盛世之时,纺织业、陶瓷业、丝绸业、造纸业和制糖业都很兴隆。由于欧洲对中国器物出现新的需求,中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增长,尽管到该世纪末外贸提供的税收大约仅占内地贸易的六分之一。然而,中国产业的格局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在宋代大跃进之后,近代早期的中国再也没有经历类似的进步。生产资料行业没有任何发展。消费品工业自明代起一直是最活跃的,但是在清代也没有产生任何重大技术突破;到19世纪初为止,在这些行业里,对雇佣劳动的使用也没有很大的扩展。清朝统治时期,赋税体系里土地税和人头税占据着压倒优势,这反映了城乡经济部门的总体比例。直至18世纪末,它们仍然占清朝政府财政总收入的70%—80%。[182]另外,自19世纪中期起,欧洲帝国主义的扩张开始侵犯中国传统的贸易和手工业,打乱清朝的整个防御机制。西方的压力最初主要表现在商业方面。从19世纪20年代起,英国公司在华南地区从事非法鸦片贸易,毒品大量进口中国,造成清政府的外贸赤字。由于白银价格在世界市场上跌落,引起中国通货的贬值和国内物价飞涨,政府的支付危机愈益严重。在1841—1842年的中英战争中,清政府制止鸦片贸易的举措被英国武力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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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经济和军事倒退,再加上来自国外的思想渗透,导致了太平天国起义的社会大震荡。从1850年到1864年,在15年的时间里,这次声势浩大的农民和平民起义——19世纪世界上最大的民众起义——从根基上动摇了整个帝国。“太平天国”的将士在太平教义的平均主义清教理想的鼓舞下,攻占了华中的大部分地区。同时,华北也受到独立的捻军农民起义的震撼;在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新疆,受到种族和宗教压迫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民——也爆发了起义。清政府对这些穷苦大众的起义进行了残酷的镇压,讨伐的战争持续了近30年。直到1878年,最后“平定”了中亚,清政府的剿匪行动才结束。在这些大规模的战争中,死伤人数大约共有两三千万,农业也遭到严重破坏。太平天国起义和同时发生的起义,标志着清朝政治体制不可逆转的衰落。帝国政府试图征收新的商业税来弥补财政亏空。从1850年到1910年,赋税总合起来增加了6倍。这些赋税负担进一步削弱了中国工业,而且此时它们正受到外国竞争的打击。[183]英国和北美的棉纺织品压倒了民族棉纺织业;印度和锡兰的茶叶挤垮了本地的种植园;日本和意大利的丝绸夺取了传统的出口市场。帝国主义的军事压力越来越大,最终在1894—1895年的中日战争中达到顶峰。外侮激起内乱(义和团运动),结果导致外国的进一步干涉。内外交困的清政府最终在1911年被共和主义革命(其中,社会因素和民族因素再次交织)所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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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制度在中国的最后挣扎和灭亡,使得19世纪的欧洲观察家们得出一个结论:西方是运动着的,而这个面对西方的入侵而崩溃的社会基本上是停滞的。但是,从更长远的观点看,晚清时期大难临头、无以逃死的景象是带有欺骗性的。从唐朝到清朝,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在一些基本方面所突出显示的是积累性发展:整个国家人口的巨大的增长,从1400年的大约6 500万,增加到1850年的大约4.3亿。这种人口记录大大超过了同时代的欧洲,本身就是元朝以后中华帝国生产力扩展的证明。从任何长远的观点看,中国近代早期所实现的农业进步都是令人瞩目的。中国人口在5个世纪里增加5倍,这种巨大的人口增长似乎是同迄帝国制度最后完结时为止粮食生产的增长相辅相成的:实际上,从1400年到1900年,人均产量可能是比较稳定的。[184]在这500年间,粮食生产的绝对增长既是靠着耕地面积的扩大,也是靠着单产的提高。量和质两方面的因素似乎对总产量的增长起了同等作用。[185]同样地,就单产的提高而言,一半取决于种子的改良、两季收获和新的种植方法;另一半则取决于水利和施肥的改进。[186]到这种长期演进结束时(尽管清朝末年灾难频仍),中国水稻生产的水平远远高于印度和泰国等亚洲国家。但是,宋代以后,整个农业发展实际上没有重大的技术进步。[187]粮食生产的提高总是靠着扩大耕地面积,投入更多的劳动,变更播种方式,更广泛地使用水利和肥料。而农业技术基本上停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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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关研究还很零散,不很明确,但总体说来,宋代以后产权关系可能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最近一项研究认为,从11世纪到19世纪,无地农民租种的土地可能始终占30%左右。[188]清朝所留下的农村形象实际上是中国农业历史长期趋势的一个总结。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大约50%的中国农民是自己占用的土地的所有者,30%的农民是佃农,另外20%既有自己的土地,又租种别人的土地。[189]高利贷极其普遍,以至于有些名义上的所有者“往往成为放贷者的佃户”。[190]在清代,佃农耕作的土地有四分之三实行固定的实物或货币地租,这就使得直接生产者有可能改进生产;四分之一实行分成制,这主要是在北方贫穷地区,那里出租土地的方式是不太重要的。[191]到清朝末年,至多有30%—40%左右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192]地主庄园多集中在长江流域、南方和满洲里,占据了大部分最肥沃的土地。10%的人口拥有53%的耕地,平均每个绅士的地产是农民的128倍。[193]四分之三的地主是不在地主。城市通常是各地农业财产和生产的汇聚中心:城郊土地被商人、官僚和绅士所垄断,用于工业原料作物生产和园艺栽培,再往远些,是属于绅士的商品化水稻和小麦田地,最远最偏僻的是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小块土地。在清代,各省涌现了许多城镇,但是从比例上看,500年前宋代的中国社会的城市化程度更高一些。[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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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至13世纪宋代社会经济大革命之后,中华帝国的生产力增长从表面上看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奇怪的螺旋运动形式。它每一次都在启动时呈上升趋势,但从未形成一种全新的发展轨迹,最终这种循环运动都是被传统社会结构之外的力量所打破。近代早期中国历史的这种特殊运动的悖论在于,与欧洲相比,中国早就具备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大多数纯粹技术前提。到中世纪晚期,与西方相比,中国拥有全面而重大的领先技术。实际上在物质生产的各项关键性发明方面(这些发明的汇合导致了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经济的启动),中国都领先几个世纪。中华帝国文明的整个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技术的威力和潜力在历史上最辉煌的展现和最深刻的实验。[195]宋代经济的前所未有的大突破——尤其是在冶金业方面——在以后的时代被白白浪费了。它们本应引起的工业和社会的根本改造没有发生。从这一点看,明代成为中国之谜的焦点,还有待未来的历史学家解开这个谜。这是因为,正是在这个时候,尽管最初在陆地和海洋上有令人瞩目的进展,但城市里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机制最终发生了停滞,或者还出现了倒退。[196]从16世纪初起,正当意大利城市的文艺复兴向外扩散,左右了整个欧洲的发展方向时,中国的城市不再为帝国提供重大的革新或根本性的动力。也许具有提示性的是,最后一个重大的城市建设是元代建立的新首都北京。明朝曾试图把国家的中心迁到古老的城市南京,但失败了。它没有任何创新之处。在此之后,在经济方面,一切似乎都是连续不断的农业大扩张,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相应的工业发展,或者说没有任何出自城市经济的技术推动,农业增长本身最终遇到了不可逾越的人口过剩和土地短缺的极限。实际上,似乎很显然,就其本身条件而言,传统中国农业在清初达到了一个高峰。当时它的生产力水平远远高于同时代的欧洲农业,此后只有在获得工业产品(化学肥料和机械动力)的情形下才能进一步改善。[197]而整个中国经济之所以陷入困境,其关键就在于,城市没有提供这些产品。国内有一个广大的、深入到农村的市场,商业资本也有了巨大的积累,这些似乎十分有利于一种真正的,即机械设备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工厂制度的诞生。但事实上,既没有出现向大众消费品机械生产的飞跃,也没有发生城市手工业者向工业无产阶级的转变。农业增长已达到无可复加的程度,而工业潜力则沉睡不醒,萎靡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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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严重的比例失调无疑可以归咎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整个结构本身,这是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任何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总是取决于以超经济强制为特征的阶级统治的政治—法律机制。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私有制在中国比在伊斯兰世界发展得更充分。它们的不同发展道路也正是以这种基本差异为标志。但是中国的所有制观念同欧洲的财产权观念相去甚远。绅士中流行的是大家庭所有制,优先购买权和赎回权限制着土地买卖。[198]城市商业资本既苦于没有任何长子继承权的规范,又苦于国家对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关键部门的垄断。[199]尊崇氏族纽带的遗风——这是明显不同于伊斯兰大国之处——正是缺乏民法制度的体现。在缺乏成文法的情况下,坚定维护传统的习俗和亲缘关系得以长存。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惩罚性的,只是一味地镇压犯罪,而没有提供指导经济生活的正面的法律架构。[200]同样地,除了技术发明的实用智慧和官方扶持的精制的天文学外,中国文化没有形成自然法(natural laws)的理论概念。它的各种科学往往是注重分类而不是因果关系,用一种有弹性的宇宙观把它们研究的各种异常现象——往往比同时代西方科学更精确——包容起来,而不是对它们提出质疑和解释。因此它们缺少因果关系的范型——众所周知,对后者的反驳能够引起科学内部的理论突变。[201]另外,学者和手工业者之间严格的社会划分阻碍了数学和实验之间的重要接触,而正是这二者的结合在欧洲导致了现代物理的诞生。结果,用李约瑟(Needham)的话说,中国科学始终停留在达·芬奇阶段,而没有达到伽利略阶段;[202]它从未跨越这个界限,进入“精确的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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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体系的上层建筑传统长期缺少民事法律和自然法则,必然会微妙地抑制城市制造业,而城市本身也从未实现市民自治。在清代,长江流域的商人往往在商业活动中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山西银行家在全国各地设立钱庄分支。但是,中国的生产过程本身却没有受到商业资本或金融资本的触动。在城市经济中,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情况,分包制这种中介机制未能发展起来。批发商是同直接向手工业生产者收购的包买商打交道,无须经营商品的实际生产。由于官方对行业角色的绝对分割,生产和分配之间的屏障往往因此而制度化。[203]商业资本对工业技术的改进只有很少的投资,这是因为二者的功能是割裂的。商人和银行家从未享受到阿拉伯商人受到的那种尊敬,因此他们通常都是把自己的财富用于购买土地,后来也用于购买科举功名。他们不能有集体的政治地位,但是个人可以实现社会流动。[204]反之,绅士后来也获得了在商业活动中谋利的机会。结果,即使到清代后期私人经济成分在数量上有很大增长,城市商人阶级也不能定型,不能实现集体团结,不能组织起来。商人协会通常是地方主义的同乡会(Landsmannschaft),[205]其政治功能不是更统一而是更分散。不难想见,当20世纪初最终发生推翻帝国的共和主义革命时,中国商人阶级的态度是小心翼翼、犹豫不定的。[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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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国家机器既压制了城市,也同样给绅士打上了自己的烙印。中国地主阶级一直拥有双重经济基础,一是庄园,二是官职。相对于全国人口而言,帝国官僚机构本身的总体规模一直是很小的:明代大约有1万到1.5万名官员,清代的官员不到2.5万人。[207]其效率依赖于派到各省的官员同当地地主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后者协助前者完成公共职能(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宗教等等),维持社会秩序(建立自卫性民团等),并因此获得有利的“服务”收入。[208]绅士的大家庭往往会有若干成员通过科举考试,获得“进士”功名,进入国家的官僚机构。其余没有这种身份的成员则住在外省小城镇或农村。有功名的人通常在中央或地方政府中任职,由他们的亲属照料土地。但是地主阶级中最有钱有势的阶层总是那些身居高官或同官府有关系的人。在清代,他们的公共收入(俸禄、贪污和办事费)通常比他们私人土地收入还要多大约50%。[209]这样,尽管中国绅士整体上因控制着基本生产资料即合法的私人土地财产而拥有社会和政治权力,但是其变动不居的精英阶层——19世纪时大约稍稍超过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则是由科举制度决定的,这种制度提供了在政府体制内获取最大财富和最高权力的官方途径。[210]因此,帝国国家对统治阶级的吸引,也转移了对农业的投资。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大跃进通常是自下而上发生的,往往是在每一个王朝的开始,在国家对农民的赋税和政治压迫比较宽松的阶段。继之而来的人口增长又会刺激起新的社会动乱。由于人口的增加,这些社会动乱对绅士的威胁越来越大,直至最后发生了“太平天国”起义。与此同时,宋代以后,帝国的政治威权主义也趋于强化。[211]直至清朝垮台的前夕,儒教变得越来越具有压迫性,皇帝的权力也越来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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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尽管自然条件各不相同,[212]但在近代早期占据亚洲大陆的大片地域。它们成为两种迥然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形态。二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在各个方面。尚武的奴隶禁卫军经常成为伊斯兰政治体制的拱顶石,而文雅的儒士则支配了中华帝国的国家:权力或披着禁卫军的外衣,或披着官员的外衣。宗教弥漫了各穆斯林社会体制的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而亲缘关系则黯然失色,退居次要地位;在中国,世俗道德和哲学支配着官方文化,而氏族组织依然是民间生活的外壳。商人在各阿拉伯帝国所享有的社会荣誉是天朝帝国(指中国——译者注)的商人所望尘莫及的;他们的海上贸易的范围之大远远超过了中国商人的成就。他们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也大不相同。典型的中国城市是官府所在地,呈整齐的网格状,而伊斯兰城市则是乱七八糟的迷宫。在中国,集约农业与土地私有制相结合,利用世界上最发达的水利工程,达到了本身发展的巅峰。而在伊斯兰世界,土地在法律上统统属于君主,土地的耕作毫无章法,实行广种薄收,而且从未建设重大的水利工程。这两大地区都没有平均主义的村社;但是在中东和北非,农业生产力普遍陷于停滞,而中国农业则出现过极其巨大的进步。当然,气候和土壤的差异并非同这些现象无关。这两个地区的人口状况自然也是同前资本主义经济主要部门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伊斯兰世界人口保持稳定,而中国人口则成倍增长。技术和科学也沿着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中华帝国文明产生了比中世纪欧洲多得多的技术发明,相形之下,伊斯兰历史在这方面似乎十分贫乏。[213]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一点是,伊斯兰世界毗邻西方,较早地受到西方扩张的影响,最终被纳入西方的势力范围。中国则远离西方,欧洲对中国是鞭长莫及。在很长时间里,中国更多的是向西方输出,而不是输入。而“介于中间的”伊斯兰文明则遭遇到在欧亚大陆另一端崛起的西方封建主义及其不可战胜的后继体制。
原书页码:547-548
当然,这些基本情况的比较甚至不能成为实际生产方式比较的起点,而生产方式的复杂组合及承继次序决定着欧洲之外的这些广袤地区的实际社会结构。这些比较仅仅涉及了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姑且名之,对于科学分析来说,这些术语本身需要分解和重新阐释)之间最重要的差异的一部分,但足以避免把它们简单地说成是一般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实例的做法。让后一个概念获得一个应有的体面葬礼吧。显而易见,为了对与西方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同时的非欧发展道路作出真正科学的结论,首先需要进行大量的和更深入的历史研究。迄今为止,如果说对欧洲历史已经进行了大量详实的学术研究,那么相比之下,对于非欧广大地区的历史在多数情况下仅仅是走马观花,隔靴搔痒。[214]但是,在程序上有一个十分显然的教训,即绝不能先建立欧洲进化的规范,然后把亚洲的发展情况归入遗留的一个统一范畴。凡是在封建欧洲之外的历史领域进行的严肃的理论探讨,都必然会取代传统的一般性的比较(同欧洲的比较),实事求是地建立一种具体而准确的社会形态和国家体系的类型学。这种类型学尊重它们各自结构和发展的重大差异。只有在无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会具有相同的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