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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不打码国内媒体打码 受害者的痛苦一字未删 打码保护了谁?

美国中部时间 2026-10-01 11:54 发布

9月底美国的康奈尔性侵案,最荒诞的一幕不在美国,在国内的媒体转载环节。“美媒没打码国内媒体打码”上了热搜。

事情发生在2024年10月,20岁女生在康奈尔Chi Phi兄弟会会所被下药,遭7名男生性侵近7小时。事发后校方内部调查,仅开除2人,其余5人靠书面报告、参加研讨会就从轻了事,检方最初也以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直到今年9月女生提起民事诉讼,校园媒体《康奈尔太阳日报》直接曝光7人全名,美国主流媒体同步配上7人正面照片,标注“THE CORNELL 7”,舆论彻底炸锅,检方才宣布重启刑事调查。

荒诞的点在这里:美国媒体顶着压力把名字、照片、群聊记录全捅了出来,把校方的遮羞布撕得一干二净。可到了国内媒体转载环节,7张清清楚楚的人脸,齐刷刷被打上了厚厚的马赛克。

打码保护了谁

美国新闻界长期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涉及校园公共安全、群体性犯罪且涉案人仍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公众知情权高于普通个人隐私。

受害者的身份、样貌会被严格打码保护,但施害者的信息,只要不违反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就应当公之于众——毕竟,和你同处一个校园、一间教室的人曾参与下药性侵,你有权知道他是谁、长什么样。

校园媒体更是天然肩负监督校方的职责,不受校方行政约束,才敢顶着压力把遮羞布撕到底。

韩国直接把这件事写进了法律。《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公开法》规定:对于杀人、性侵等重大暴力犯罪,警方经专门委员会审议,确认公开信息符合公共安全利益,即可公开嫌疑人姓名、年龄、正面照。

换句话说,美韩媒体的不打码,是在法律和伦理框架内,把公共安全放在了嫌疑人隐私前面。

国内部分媒体的打码,也不是伦理,是避险惯性

反观国内的一些媒体,既没有对法律层面的明确判断,也没有公共利益的权衡判断,大抵是剩下一种条件反射式的自我保护:只要是嫌疑人,先打码再说。哪怕国外官方已经公开,哪怕信息已经全网可查,只要到了国内转载环节,必须糊上一层马赛克才放心。

一些国内媒体也判断不准,当一个案子侦查结束,进入审理阶段的被告或者已经被宣判有罪的罪犯要不要打码。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和第202条,到了审理阶段,哪怕还没宣判,被告的身份就可以公开了,宣判了以后也可以公开。

新华网在2016年曾发过一篇文章解释道:“这是因为除了依法不公开的案件,所有案件都须公开审理,所有公民都可以前往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媒体可以向法院申请拍照、摄影,法院也可以对庭审情况进行视频直播。庭审公开正是将各方诉讼参与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由于我国要求审理公开、宣判公开,这就意味着被告相关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让渡出来了。哪怕有些可以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子,也是考虑到受害人的隐私(譬如强奸案)或国家的机密,而非被告的。

因此,这些可公开的案件到了审理、宣判阶段,再给被告/罪犯化名、面部打码,就毫无理由了。

现在大概率是一些记者、编辑自己没明确区分嫌疑人和罪犯,也不去思考嫌疑人被打码的真正原因,他们怕有人来杠,索性都打码算了。

至于有些媒体还给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打码、化名,就更让人啼笑皆非了。

更讽刺的是:国内的一些媒体,转载或者报道的时候,对受害者的遭遇,写得比谁都细——被灌了什么药、持续了几个小时、女生被迫退学,这些细节一字不落。唯独施害者的脸,要精心保护起来。

受害者的痛苦被无限放大,施害者的面目被精心模糊。 这不是新闻伦理,这是选择性善意——善意留给作恶的人,伤害留给受害的人。

比如今年9月的韩国郑昌盛案,韩国庆尚北道警方依据《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公开法》,公开了杀害25岁中国女留学生的嫌疑人郑昌盛的无码正面照、姓名、年龄。韩媒直接用原图,播监控。

结果国内媒体一转载,两张图上的嫌疑人,齐刷刷戴上了马赛克,而打码保护的从来不是"当事人隐私",是施害者的辨识度。

当恶人没有脸,恶就变成了抽象

匈牙利作家凯尔泰斯·伊姆莱说过一句话:"记忆的本质,是记住那张脸。"

一个人做了恶,如果他的脸被记住,他就被钉在耻辱柱上,他走到哪里都有人认得他、提防他、谴责他。

如果他的脸永远是马赛克呢?

他就从一个具体的人,变成了"某嫌疑人"。他做的恶,变成了一段没有面孔的文字描述。读者愤怒,但愤怒找不到对象。读者谴责,但谴责打在一团马赛克上。

这才是对施害者打码真正的效果:它让恶变得安全。

如果美国媒体也像国内媒体一样,把这7个男生的脸全部打码,把Chi Phi兄弟会的名字隐去,把"写论文抵处分"的细节删掉——这件事会变成什么样?会变成"某大学发生一起性侵事件,校方已严肃处理"。

然后三个月后,没人记得。

2020年韩国N号房事件,主犯赵主彬的照片和姓名被韩国媒体公开。当时也有人说"侵犯隐私""无罪推定"。

但韩国社会的共识是:当一个人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当他的罪行已经造成大规模伤害,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郑昌盛案也是同样逻辑。这不是媒体自作主张,是法律程序。

公开之后呢?韩国全社会都知道这个人长什么样。他服刑出狱,走到街上有人认得他。他再想作案,心里得掂量掂量。

这才是公开嫌疑人信息的真正意义:不是泄愤,是让恶有成本。

国内的一些媒体呢?

康奈尔案里,女生用"简·多伊"(Jane Doe)匿名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体系给原告的保护。

但她的遭遇呢?101页诉状里写得清清楚楚,国内一些媒体把细节原样搬运过来,一个字没删。然后在报道的配图上,给那7个施害者的脸,仔细打上了马赛克。

如果恶性案件都这样处理,马赛克一糊,这个人就消失了。他出狱后换个城市,谁也不认识他。他的犯罪记录在法律档案里,但在公共记忆里,他从来没存在过。

卡夫卡写过一篇小说《在流放地》,讲一台机器在犯人身上刻字,刻完犯人就死了。

我们的一些媒体好像也在做类似的事。只不过刻字的对象是受害者,用马赛克保护的是施害者。

施害者永远有一张模糊的脸,受害者永远有一个清晰的故事。

在美国康奈尔案里,对方媒体花了两年时间,曝光了施害者姓名和照片之后,事情才变了,检方才重启刑事调查,才把遮羞布撕下来。国内媒体手一抖,又给人盖上了。

真正的新闻伦理,从来不是机械地给所有嫌疑人打码。而是分清保护的边界——受害者的身份、隐私要严严实实地护,涉公共安全的施害者信息,不该无原则地遮。

别再做“二次捂盖子”的事:人家官方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没必要自作主张糊脸;别拿“无罪推定”当挡箭牌:那是司法原则,不是媒体剥夺公众知情权的借口。

把善意留给受害者,把审视留给作恶者,而不是反过来。

媒体的本分,从来不是帮恶藏起面孔。是让恶被看见,被记住,付出代价,这才是传媒该守的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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